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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搞掂“釘子戶”  不能多數決定少數

王剛橋

2015年08月13日14:31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搞掂“釘子戶” 不能多數決定少數

昨日報載,深圳對於城市更新的依賴性在去年已經高達75%,然而,深圳的城市更新進程依然長期處於“拆不動、賠不起、玩不轉”的困境當中。為解決這一難題,正在內部征集意見的《深圳城市更新條例(草案稿150731)》提出了一個方案:如果不願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不超過5%,則項目實施主體可以申請區政府強制征收不願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的房地產並出售給項目實施主體。這也被有的媒體稱為“突破性條款”。

談及“釘子戶”和拆遷議題,公眾能想到的關聯法律多半是《物權法》,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無協議不拆遷”、“無補償不拆遷”等原則,這些年來經由媒體對一些個案的持續聚焦,也變得廣為人知。但深圳市這一“草案”中的條款,顛覆了多數民眾對於產權的基礎認識。它將個人權益置於“多數決”之下,從而形成多數人可以決定少數人合法不動產的去留與歸屬。這一“突破”,不但將“破”了《物權法》,也不可避免地“破”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在法制統一原則之下,地方的“突破性”立法並不被鼓勵。當然,我們得看到深圳市在地方立法權上所擁有的比較特殊的地位。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立法權。2000年《立法法》頒行,深圳又有了較大市立法權。尤其是特區立法權,可以對專屬法律規定事項的部分具體內容、具體制度、具體辦法、具體體制機制進行“探索試驗”。

但下放立法權與維系法制統一原則,從來都是兩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說明,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節點上,如何“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仍然是一個重點與難點,也是一項未竟的法治事業。地方立法權限和范圍既需要頂層設計,也需要地方實踐。深圳市上述草案觸碰到了這一敏感議題,引發爭議是自然而然的。

反對以多數決的形式推進強征“釘子戶”,依據就在不動產所有權是最重要的物權形態,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的基本權利無法適用民主表決的方式來加以決定。如果“多數決”的邏輯得到認可,可以設想這樣的場景:某人發起一項全國人民把馬雲的全部財產都給瓜分了的投票,大概也能形成多數意見。但如此“多數意見”哪怕有利於“均貧富”的實現,也不能予以認可,更遑論推行。

多數人的同意不能去侵害另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多數人同意拆遷也不構成可以侵犯極少數人不願拆遷的選擇權。在拆遷問題上,行政征收與商業征收必須予以區隔,《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為全國性法律、法規,也應在深圳市落地。深圳正處於轉型窗口期,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為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規范化支持,是法治深圳的應有之義。特區立法權仍大有可為,隻不過,要遵循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理論和一般原則。以“多數決”來搞定“釘子戶”,還好只是草案,它需要的,當務之急是更大范圍的討論和更深入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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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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