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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規范“群眾操辦酒席”也需恪守法治

張貴峰

2015年08月05日14:32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規范“群眾操辦酒席”也需恪守法治

  “婚嫁酒必須提供結婚証明”、“辦壽酒則要求老人年齡70周歲及以上,每間隔十年可操辦一次”……最近,四川通江縣政府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國家公職人員和群眾操辦酒席的通知》要求:農村和城鎮居民不按規定申報違規操辦酒席的,按《村規民約》進行嚴厲處罰……(《成都商報》8月4日)

  一些地方“擺酒成風”,巧立名目大操大辦各種酒席,當然並非健康良好的社會風氣,但將普通公民的操辦酒席行為,也納入到“規范”范圍,並且是以“政府《通知》”的形式進行強制性規范,無疑又並不合理合法,不僅逾越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政府行為法治界限,也同時逾越了“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公民行為法治界限。

  盡管通江縣的上述政府《通知》強調了“《村規民約》”的作用,如要求“修訂《村規民約》,及時將規范群眾操辦酒席具體內容寫入《村規民約》,按《村規民約》進行嚴厲處罰”,但這仍是一種越權行為,如依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另一方面,對於《村規民約》本身來說,這種來自政府的強制性修訂要求,不僅有損《村規民約》自主自治本義,而且無形中也會將其置於一種違法的境地。因為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規民約》同樣也必須恪守法治界限,“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而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這也就是說,《村規民約》其實並無“嚴厲處罰”群眾違規操辦酒席的權力,即便強行修訂,這樣的《村規民約》本身就涉嫌違法。

  對於並非國家公職人員、黨員領導干部的普通公民來說,“擺酒成風”固然是一種不良習氣,但隻要並不涉及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那麼這種習氣就只是一個“個人自由、權利自主”范疇內的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對於這樣的道德問題,當然可以進行必要的引導、勸誡,但顯然又不宜簡單動用公權力的方式進行強制干預懲罰。另外,此類強制干預,從社會治理角度看,也會混淆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的應有邊界,既不符合“以優良黨風帶動民風”的作風建設要求、無助於真正做到“移風易俗”,也無助於促進基於“政社分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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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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