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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救助“失足女”應獎罰並舉

林蕭

2015年08月04日15:3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甘肅男子喬某在河南寧陵嫖娼,事后他對隻有16歲的失足女張花(化名)心生憐憫,便以其男友身份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讓民警助其回家,結果謊言被民警識破。8月2日,記者從寧陵縣公安局了解到,老鴇馬某已被刑事拘留,張花屬於未成年人,是首次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決定不予執行。喬某被警方治安拘留4天。(8月3日《大河報》)

嫖客報警救助,使得“失足女”張花得以重獲自由,而嫖客喬某卻因嫖娼被治安拘留。這事看起來有些讓人無法理解,試想如果不是嫖客報警,“失足女”也許至今還身陷囹圄,組織賣淫的老鴇馬某也會繼續逍遙法外。嫖客救助“失足女”被拘可能傳遞出一種負面信息,那就是今后嫖客們大可明哲保身,誰還願意冒著被拘留的危險去路見不平?

按照現有的法律,公安機關對嫖客喬某予以拘留,屬於有法可依。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喬某嫖娼是事實,警方對其治安拘留4天,完全符合“情節較輕”的處罰。但為何合法的處罰卻招來一片質疑聲?筆者注意到,這則報道出來后,網友幾乎呈現“一邊倒”的態勢,稱警方處罰過重,對於喬某這樣的嫖客應該免於處罰,認為隻有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勇於救助。

事實上,有關嫖客救助“失足女”的新聞並不少見,相關事件引發的爭議也一直沒有間斷。據媒體報道,2014年5月,貴州男子小張嫖娼,事后賣淫女向他求救,小張猶豫再三報警,當地派出所順利查處了一處涉嫌強迫賣淫的洗頭房,並解救了一名被拐騙的少女,但小張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當時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超9成的網友認為這種處罰是執法機械的表現,應該從輕處罰,鼓勵人們去懲惡,可見公眾對於嫖客救助被拘表現出極大的不理解,認為法律應該不外乎人情。而在此前的相似案件中,也有嫖客被免於處罰的先例,2009年7月,16歲的河南新鄉少女小敏被人強迫賣淫,嫖客張某動了惻隱之心,帶小敏報案,張某最終被批評教育。

相對被拘留10天的,對喬某的處罰算得上“從輕”,但相對免於處罰的,對喬某的處罰又顯得過重。在相關法律條款尚未明確的背景下,警方對有立功表現的嫖客的處罰也隻能在法律的框架內自由量裁,嫖客受到何種處罰似乎也隻能“碰運氣”。同是嫖娼救人卻處罰方式不一,實際上也有損社會的公平正義,殛需得到解決。

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尋求兩方面途徑破解。一方面,立法部門有必要進一步對法律進行修訂和完善,或者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比如明確嫖客救助“失足女”是否屬於見義勇為,是否應該免於處罰,法律如果進行明確,各地處理類似案例才有可能“一碗水”端平,進而平息各方爭議。另一方面,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依法懲處的同時,也應對嫖客實行獎勵,既恪守了法律的尊嚴,也能體現對救助行為的褒獎,通過獎罰並舉尋求處置的平衡點,同樣可以起到傳遞正能量的效果,鼓勵更多人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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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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