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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毒豆芽案”無罪判決是尊重科學

符向軍

2015年07月29日08:54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毒豆芽案”無罪判決是尊重科學

  無根豆芽案無罪判決,是法律對自然科學領域的應有尊重,是司法對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分野的清醒認知

  6月1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改判無根豆芽芽農郭林(化名)、魯花(化名)無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該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二人五年零六個月和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上訴后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7月28日澎湃新聞網)。

  無根豆芽涉案爭議長達數年,作為首例無罪判決,該案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不但從法律上給多年爭議畫上休止符,也起到示范作用,讓許多尚在彷徨等待中的芽農看到了希望,也讓無根豆芽安全性尚無結論的科學判斷,得到了司法的尊重和認可。

  長期以來,因對豆芽的監管脫節,無根豆芽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其中檢測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但迄今為止,並無科學証據表明這幾種物質有毒有害。相反,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評估報告,為其安全性背書。

  今年5月5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公告,稱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同時也明確“監管紅線”,稱“禁止豆芽生產者使用以上物質,並禁止豆芽經營者經營含以上物質的豆芽。”可見,禁止使用、經營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有害是另一回事,無根豆芽本身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的代名詞。

  因此,生產、銷售無根豆芽是否符合刑法第144條和“兩高”司法解釋第9條、第20條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僅憑無根豆芽外觀或其中檢測出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等來判斷,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之間簡單地畫等號。這樣的邏輯推理並不成立,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也缺乏實証、理性的科學精神。

  誠如斯言,“安全性沒有定論,就不應認定是有毒有害,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無論是葫蘆島市中院發回重審的刑事裁定,“該三種物質的安全性尚不清楚,對人體能造成何種危害不清,故將本案發回重審,請查清后依法判決”。還是連山區人民法院的重審判決,“三種物質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為應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都體現出對司法裁判應有的嚴謹,和對自然科學的敬畏以及對“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的遵守。

  “讓不讓用是管理問題,是否有毒是科學問題,違反行政規章與觸犯刑法不能等同”,這是法律應有的科學態度和邏輯理性,也是刑法謙抑性的必然要求。無根豆芽案無罪判決,是法律對自然科學領域的應有尊重,是司法對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分野的清醒認知,彰顯了法律科學理性的精神,也給人們諸多啟示。

  無根豆芽案重審判決結果不受制於行政禁令,充分尊重科學,謹慎判斷、把握食品安全的邊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作出公正裁判,既致力維護舌尖上的安全,又保護菜農的合法權益不輕易受損。無根豆芽案的無罪判例表明,“以審判為中心,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的訴訟制度改革,正在不斷推進落實,這是司法的進步,也是法律理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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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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