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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疑罪從無的背后  亟須司法的自省

王剛橋

2015年07月22日14:23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疑罪從無的背后 亟須司法的自省

法院依“疑罪從無”原則改判被告人無罪的案件又添一起。在經歷長達12年的審理,3次判死、3次重審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曾愛雲因犯罪証據不足,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判無罪﹔另一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賠償死者家屬17萬多元。

與“真凶落網”或“死者歸來”等戲劇化平冤糾錯情節不同,“疑罪從無”傳遞給當事人和圍觀者的,是一種不確定性——被告人之所以無罪,並非是因為法院已認定其不是真凶,而只是因為據以定罪的証據不夠“充分”。因此,“疑罪從無”更易引發被告方和被害方的雙重不滿。

對被告人來說,“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和“証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在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前者代表著不是他干的,司法機關抓錯人了﹔后者代表著可能是他干的,但現在証據不足。曾愛雲就不服“疑罪從無”的判決,他堅持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並表示將繼續選擇“上訴”。

對於被害方來說,要接受“疑罪從無”更需要轉變觀念。曾愛雲曾在12年的時間裡,3次被判處死刑。而“証據確實充分”是死刑最基本的判罰標准。同一家法院,同一宗案件,怎能前3次法院認定了“確實充分”,后一次卻又認定為“不足”?根據湘潭中級法院在公開以案釋法中所披露的信息,“2013年4月17日,我院對該案重新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根據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先后兩次決定延期審理。其間,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補充偵查工作,我院對証據進行了調查核實。” 不難看出,最近的一次審判,全案証據不但沒有減少,還因檢方的補充偵查而有所補充。更多的証據反而變成“不足”,如果“疑罪從無”是正確的,那麼之前的3次死刑判決,就值得追問。

當然,更值得追問的還有此案所涉及的諸多辦案瑕疵,有的甚至涉嫌違法、性質嚴重。如此案中的關鍵証人李霞,本一直証明曾愛雲案發時與她在一起。但就在曾愛雲案還沒有落定時,李霞卻被送上了法庭,並被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如今曾愛雲“疑罪從無”了,李霞的“偽証罪”卻不知有沒有“從無”的一天?

依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辦理死刑案件所要求的“証據確實、充分”包括了: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証據証明﹔每一個定案的証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証屬實﹔証據與証據之間、証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據証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証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對某一個案來說,隻要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超越司法認知去對被告人定罪量刑。10余年的鐵窗生涯,足以摧毀一個人對生活和生命的美好期待。昨天還有則消息稱,曾因含冤入獄11年並在無罪釋放后獲得了65萬元國家賠償的趙作海,如今生活困頓。長期與世隔離的監禁,還有很大的幾率將摧毀一個冤案苦主正常回歸社會的生活能力。自由無法賠償,含冤入獄的傷害永遠無法彌補。對於所有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司法官員必需嚴之又嚴,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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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雨希(實習生)、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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