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其中草案第36條內容“擾亂法庭秩序犯罪”的修改內容引起熱議。
之所以引起少數律師和網絡大V的關注和質疑,是因在二次審議稿中,擬將刑法第309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其實原本在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時,就新增了“妨害司法罪”,當時包括“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兩種情形。這兩個內容可以從第36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得到反映。一些人真正關心的是修正案新增加的內容,即辱罵和侮辱司法人員或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可能入刑。他們認為,這是把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行范圍擴大了,讓司法人員處於更加強勢的位置。但就筆者印象來說,在參與討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的過程中,這個修改內容本身並沒有引起大家的爭議。
那麼具體到第36條新增的內容到底合適不合適,我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看。
首先,從法條本身沒有任何問題。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法庭都是最嚴肅、最庄嚴的地方之一,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允許咆哮公堂的現象發生。當事人及辯護人在法庭上辱罵侮辱、污蔑司法工作人員或對方當事人及辯護人,顯然是一種不文明的舉動,而且也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和對法庭的藐視。對法律的敬畏、對司法的尊重,就應該從遵守基本的規矩做起。
第二,出於保証法庭審理順利進行的目的,擾亂法庭且不聽制止的行為當然應該付出代價,為他們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放眼世界,普天之下,保証法庭的秩序和威嚴都在各國法律中有所體現。橫向看,即便是那些網絡大V所說的“文明開化國家”,也概莫能外。甚至,有些國家對咆哮公堂、擾亂法庭的行為懲處得更加嚴厲,甚至當庭判罪。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辱罵和侮辱他人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以,在法庭上更不可以。
在現實生活中,此類事例不勝枚舉。2009年7月,一名來自美國伊利諾伊的男子在法庭內聆聽法官對其表弟宣讀判決時忍不住打了一個大哈欠,結果因藐視法庭罪名被判入獄6個月,服刑至少21天。檢控官的指控說,這名男子打的哈欠非一般哈欠,因為聲音很大聲,有企圖干擾司法程序之嫌。
目前有關爭論還未有結果,有待刑法修正案下一次審議時繼續關注。在法庭上,之所以儀式感很強,就是要讓上過法庭的人和看到庭審的人體會到法律的庄嚴。所以,要樹立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權威,就要從法庭做起。(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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