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擾亂法庭秩序罪適用情形增加,激辯的庭審現場或將使律師身陷囹圄。因擬對人販量刑、替考入刑、醫鬧入刑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修改,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刑法修正案九”)引發社會熱議。而草案第36條擬就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犯罪問題所作的寥寥數字修改,卻在律師界激起千層浪,不乏業內律師撰文發聲,表示了不同的意見。
法庭不僅是法治的舞台,更是法治權威性、庄嚴性、有序性的最后堡壘。法庭的使命是為實現正義提供理性與和平的對話平台,不應當是利害各方恣意對抗、訴訟代理人和律師隨意爭辯的場所。當前,“死磕派”律師現象頻現法庭,在偶爾激活過於沉寂的法律程序之余,也可能出軌、越界,甚至導致法庭的司法權威旁落。
1997年《刑法》第309條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且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應當定罪處罰,便是意在規范法庭上各方的行為,維持法庭秩序,維護法庭的司法權威。可是,該罪的適用率長期很低。
近些年來,我國處於高速的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處於高發期、多發期,法院作為社會糾紛與矛盾的“集中地”,面臨比較嚴峻的形勢和壓力,破壞法庭秩序行為並不鮮見,這樣不但干擾了正常的法庭審理活動,而且嚴重削弱了法庭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然而,第309條僅規定了“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這兩種行為方式,在目前情況下,如此規定,未免難以有效規制諸如極端藐視法庭等行為。鑒於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5條擬對309條做出修改:增加“毆打訴訟參與人”﹔增加“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規定“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 的兜底條款。
草案一經推出,律師界的質疑、廢除之聲不斷。理由主要集中為現實的情況是司法辯護風險偏高,這次修改容易形成新的“寒蟬效應”,破壞已經較為脆弱的訴訟生態平衡。尤其是一旦通過第35條第3款規定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法庭言辭”將入罪,而司法獨立等司法改革尚在進行時,此舉恐會產生裹挾司法濫權的風險。
筆者認為,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改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一是換位思考,尊重律師地位。律師和法官、檢察官同為法律職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法治國不可或缺的條件。律師依法在案件細節上較真、在訴訟環節上挑毛病、在起訴書和判決書字裡行間發現漏洞,有助於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因此,對“侮辱、誹謗、威脅”的界定應極其嚴格,切實防止司法濫權的上演。
二是維護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法庭是神聖的法治場域,司法權威總是聚焦於法庭秩序,法庭秩序遭遇危機意味著司法信任的下降、司法公正的缺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遲滯。以司法審判為中心的改革尤其需要維護法庭秩序、確立司法權威。但是,司法獨立等一系列司法體制改革不能缺位,不要讓法庭“一個人在戰斗”。
三是科學立法,理性捍衛。在法治國內,西方國家基本設置了“藐視法庭罪”,所以,應當肯定目前立法修改完善的初衷。但是,立法完善技術的拿捏更考驗立法者的智慧,如“公然極端侮辱、明顯惡意誹謗、嚴厲暴力威脅”更有助於嚴格限制入罪門檻、維持和平理性的訴訟生態環境。
(作者是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