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6月24日中國新聞網)
如果媒體報道確實的話,這無疑是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事。
首先,這是對輿論和公眾意見的正面回應。最近,有人炒作“拐賣兒童判死刑”,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即使公眾知道這是一次帶有商業炒作目的的行為,但由於所議話題關注度高,輿論非常火爆。隨著話題討論的深入,不少人在反對“拐賣兒童判死刑”的同時,提出了一個新話題:質疑為何不立法打擊買方市場。刑法修正(九)草案擬修改現行刑法相關規定,打擊“買方”,顯然合理吸收了輿論意見。修正法律考慮公眾意見,是立法行為本身的進步。
其次,對兒童保護又邁進了一步。如果這一修改意見被採納,就會對“買方”構成法律威懾力。“買方市場”縮水甚至消失,拐買來的兒童沒有“銷路”,以牟利為目的的拐賣行為或許就會大幅減少。而由於當下“買方”不承擔法律責任,未免導致“買方市場”需求旺盛,在某種程度上,無疑有助長拐賣兒童之嫌。事實上,有的人拐賣兒童,有時恰恰是“受人之托”,即受“買方”委托。現擬修正法律規定,堵住漏洞,無疑令人欣慰。
第三,這是法律的進步。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立法必須與時俱進。當收買兒童“市場”旺盛,隻打擊拐賣兒童的一方,卻不打擊收買兒童的一方,既暴露立法不公平,又因法律本身缺失。隨著民意增長,把收買兒童的行為納入法律打擊對象,凸顯法律進步。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拐賣兒童傷害父母,破壞家庭,立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必須盡力減少漏洞,使人販子難以抱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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