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根據草案,中國擬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據悉,草案對宣誓活動的組織、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等做出具體規定,還提出了65個字的誓詞,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6月24日 中新網)
自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以后,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在我國一些地方,近年新當選人員也向憲法宣誓,例如,今年初廣東東莞市新任命的4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憲法宣誓,但由於沒有正式立法,所以在全國還沒有普及。
這次,全國人大擬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一旦獲得通過,顯然是巨大進步。因為向憲法宣誓,意味著我國以法治國又邁上一個新的台階,這不僅有利於培養宣誓人員忠誠憲法、敬畏法律的意識,而且還有利於培養公眾的法律信仰。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對於宣誓人員來說,向憲法宣誓,不但表明自己面對著憲法在向人民庄嚴承諾,而且還表明自己接受了一場極其特殊的憲法洗禮。從此,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必須自覺接受憲法及其他法律的約束。
也就是說,雖然只是法律規定的宣誓人員向憲法宣誓,但卻能讓法治陽光普照大地。這是因為,宣誓人員都是掌握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培養他們忠誠憲法、敬畏法律,實際上能起到培養全體公民信仰法律的作用,原因是,他們的宣誓舉動以及日常行為都具有榜樣作用。
但有人會擔心,某些宣誓人員可能會說一套做一套,嘴上會照著宣誓誓詞說,而實際行為卻不按照法律要求去做。這樣的公職人員可能會大有人在,比如說,很多貪官就是“兩面派”,一面是高調反腐倡廉,另一面卻在腐敗。那麼,就要警惕某些官員對著憲法宣誓,背后卻在玩另一套。
為防止向憲法宣誓流於形式,筆者以為,除了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等進行操作,還應該在提拔環節重點考核擬提拔人員過去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沒有法律方面的污點。隻有如此,才能確保向憲法宣誓的人員真正敬畏法律。
另外,向憲法宣誓之前,能否對所有的宣誓人員進行相應的憲法知識培訓和考核,也值得考慮。因為向憲法宣誓的前提是要真正了解憲法,清楚憲法精神。隻有通過考核的人員,才適合向憲法宣誓,否則,某些人員即使向憲法宣誓,未必知道憲法上寫些什麼,如果不清楚憲法寫什麼,則很難談得上忠誠於憲法。
更重要的是,無論是體制內監督,還是體制外監督,都應該依據憲法規定和其他法律要求,對宣誓人員的舉動進行有效監督,看看宣誓人員的言行是否一致。總之,向憲法宣誓,是讓憲法深入人心,喚起更多人對待法律的自覺意識,以及對於公權力的監督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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