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對已實施10年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修改,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意見稿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於次月10日。若無法定理由逾期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據昨日《羊城晚報》)
老板欠薪,卷款潛逃,讓務工者欲哭無淚並引發群體事件的案例屢見不鮮,這已成亟待破解的社會問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刑法,被視為震懾惡意欠薪的“尚方寶劍”,但欠薪高發多發態勢仍未根本性轉變。數據顯示,全國勞動監察機構2014年辦理的拖欠工資案多達17.4萬件,其中“入刑”的有2000多起。廣東法院系統2012年至2014年間辦理的惡意欠薪案增幅也不小,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
刑罰是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惡意欠薪“入刑”無疑是打擊欠薪的利器,但事實已証明其並非萬能。究其緣由,惡意欠薪“入刑”后案件依然多發,與証據收集難、立案阻力大、討薪受工程層層轉包所困以及打官司成本高、曠日持久等因素不無關系。而且,由於法辦還會考慮欠薪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和是否已造成嚴重后果,老板在被公訴前支付欠薪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導致一些老板“壯膽”鑽空子並逃脫法律制裁。
顯而易見,治理欠薪尤其惡意欠薪行為僅依賴事后嚴懲有相當的局限性,不僅或因處罰不嚴而致法律震懾力打折扣,而且最終討薪成功並將欠薪老板繩之以法也會造成正義“遲到”。每年春節前清理欠薪行動的臨時性措施,再聲勢浩大也難有長效機制。欲從根本上遏制欠薪行為,亟須更有效的治理之策與惡意欠薪“入刑”等刑罰手段相配套,而事前預防就顯得不可或缺。
從現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的規定相對寬泛,軟肋是具體支付日期無硬性規定。由此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一般都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被壓2個月工資。其相應風險則是讓“黑心”老板惡意欠薪並擇機卷款潛逃有充裕時間,且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則處理難度也加大。新規明確發放工資日期,等於清晰界定欠薪限界,縮短工資支付周期,利於避免欠薪逃匿案發生。同時,明確未到發薪日老板“走佬”視為欠薪,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資人數10人以上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最高可罰20萬元,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對於廣東立法明確企業發薪日,有一種觀點指如此立法“似乎已過界”,有公權力干預企業微觀管理運營之嫌。此言具警示善意,但有失偏頗。一方面是因為企業一旦欠薪就不只是企業管理事宜,還會成為社會不和諧事件的導火索,立法規定企業發薪日實質上是治理欠薪的預防與刑罰並舉之策。另一方面則是員工相對老板處於“弱勢”地位,需要有更具體的法規約束老板欠薪行為,壓縮老板鑽空子的空間,為員工捍衛自身合法權益撐腰。發薪日從寬泛到具體,還有利於執法部門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並介入糾正、查處違法欠薪案件。
總而言之,給企業發薪行為套上“緊箍咒”,懲罰下狠招,加大違法成本,之於化解勞資矛盾及企業良性發展均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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