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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10萬買官貪400萬的“槽點”在哪

王石川

2015年06月15日15:19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42歲的陳宜民親手葬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近日,山東菏澤市中院對巨野縣原副縣長陳宜民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等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短短幾年,陳宜民貪污了近400萬元,且都發生在其當上副縣長之后。而為了當上副縣長,他向時任縣委書記行賄了10萬元。看來,這是一筆很劃算的“買賣”。

陳宜民貪腐案,証明了一個流傳很廣的說法,即送錢買官,當官撈錢。正如有網友所稱,“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人干,那些花錢買官的人絕對不會做賠本買賣,一旦權力到手,必然拼命撈錢”。也許正因為看到一本萬利的畸形收益,有些官員為了升職不惜貸款買官。

陳案最突出的“槽點”就是買官然后斂財。此外,還有兩個“槽點”值得關注:一是,陳宜民為何輕易能買官成功?報道稱,2007年10月的一天,陳宜民敲開了時任巨野縣委書記劉貞堅的家,表明來意:縣裡快換屆了,他想當副縣長,請劉幫忙關照,臨走留下了一張10萬元的銀行卡。當年12月,陳宜民如願當上副縣長。

10月送錢,12月如願,10萬元顯然起了巨大作用。選誰當副縣長,難道僅憑縣委書記一句話?縣委書記在干部考察任命中確有發言權,但並不等於有決定權。問題是,有些縣委書記大權在握,一手收“票子”,一手發“帽子”。比如有的縣委書記想用誰,隻需把組織部長喊來,再在選拔表決時做做樣子,就把干部選拔程序走完了。

二是,陳宜民何以貪腐成功?花錢買了官,並不等於當了官定發財。陳宜民的斂財之道不同於一般官員,他不是靠受賄,而是靠其他方式,比如,截留補償款、申請無償資金、利用虛假發票等。無論截留補償款還是申請無償資金等斂財經,都是違法犯罪,但他偏偏能夠得逞,原因何在?如果當了官就能輕易貪污,而不是被制度嚴格制約,那麼官員貪腐自然就容易得逞。

該案告訴我們,但凡官員買官,必然有動力斂財。對買官者須嚴懲,對賣官者更不能容忍。無論買官賣官還是貪污受賄,隻要違法都必須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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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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