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媒體報道,廣東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建議中的839件“主辦件”在距離答復代表建議的最后期限僅剩10天的時候,還有將近八成未答復。代表建議作為人大監督工作中數量最大、范圍最廣的一種監督方式,如此答復效率顯然不盡如人意。對此,省人大常委會擬引入第三方評估,以推動相關工作的進展,可謂用心良苦。
事實上,在其他監督領域,省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展了第三方評估的嘗試。人大監督作為聯結政府機關和社會公眾的互動機制,在其中建立第三方評估的長效機制,顯然能夠推動工作的有效開展。
具體而言,第三方評估有以下三點之“能”:
首先,第三方評估能減少部門利益的干擾。傳統上,人大監督隻包括了作為監督者的人大和作為被監督者的“一府兩院”。在這種二元關系裡,各種監督工作的開展都需要被監督者的配合,被監督者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再考慮到被監督者在體制中的條塊關系,這種影響就更大。在這種情況下,被監督者的部門利益就難免會干擾監督工作的開展。引入第三方評估,人大監督變成了“監督者—被監督者—第三方評估者”的三元關系﹔第三方評估者可以站在相對中立、客觀的角度,對監督工作各個環節中進行及時評價和反饋,從而盡可能地減少部門利益的干擾。
其次,第三方評估能增強人大監督的專業性。在現代社會,“一府兩院”的大量工作涉及高度的專業性,舉凡財政、金融、衛生、公共治理等等,無不需要專業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判斷。當然,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中也有各方面的專業人士,但就監督工作的需要而言,或許仍然會有力不從心之感﹔同時,某些專家由於和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在一些利益攸關的問題上,其公信力也受到質疑。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顯然可以充實人大監督在相關領域的專業力量﹔而其中立的立場也減少了第三方機構被“俘獲”的可能性。
再次,第三方評估能為公眾理性參與奠定基礎。當前,第三方評估的主要模式是構建指標體系、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得出評估結論。但是由於人大監督對象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任何指標體系的有效性和准確性都是存在爭議的,但這種爭議恰恰是進一步發展的基礎:第三方評估機構如果完整地公開指標體系、評估方法和相關資料,則有助於吸引社會公眾理性地參與到相關問題的討論中,擴大公眾參與的渠道。
但是也應當看到,第三方評估並非包治百病的萬靈藥﹔就人大監督而言,第三方評估仍有兩點“不能”:
首先,第三方評估不能代替人大監督本身的制度機制。人大監督作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具有眾多的制度機制。由於種種原因,當前人大監督的實效與社會公眾的期望還存在一定差距,消弭這種差距的根本還是在於完善人大本身的制度手段﹔在現有制度框架內,與人大監督實效直接相關的,既有人事任免、財政監督等“硬”的手段,也有詢問、溝通與協商等“軟”的手段。第三方評估可以很好地在技術層面發揮作用,但人大制度結構層面中一些機制的完善也是不容忽視的﹔同時,第三方評估能否充分發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其能否與人大監督的相關機制充分銜接。
其次,第三方評估不能代替社會公眾的主觀感受和評價。在現代社會,評價政府行為的最終標准在於公眾的滿意程度。盡管許多第三方評估會引入公眾滿意度作為評估依據之一,但評估本身總是有所側重的,難以全面反映復雜多樣的公眾主觀感受和評價。為了避免社會公眾“被滿意”,第三方評估中的滿意度調查隻能作為參考依據之一,並且應當與其他渠道所反映的公眾意見相對照。
總之,充分發揚第三方評估之“能”、同時正視第三方評估之“不能”,才能使這種手段更好地促進人大監督的工作。
(作者是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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