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信陽市政府處理“干尸男童”王志強事件工作組公布了本案的責任劃分,死者王志強自身患惡病質承擔70%的責任,死者父母監護不力承擔15%的責任,救助站管理過失承擔15%責任。參照2015年河南省人身損害賠償各項標准,向王志強父母賠償共計133946.15元。(《新京報》6月9日)
“干尸男童”王志強在死亡時,不僅只是一個13歲的未成年人,還是一名“存在智力障礙”的精神病人。依據《民法通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在王志強走失被派出所送至救助站之后,王志強的法定監護權便由王志強的父母臨時轉移至政府主管機構信陽市救助站。
這也就是說,像“干尸男童”這樣的“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是不能也不應為自己民事行為承擔責任的,而當其在受到人身損害時,如果相關部門“未盡到管理職責”,則應為此承擔責任。在“干尸男童”從“生前90多斤”迅速變成“形如干尸”,“身患惡病質”並一步步走向死亡的過程中,當地各個環節相關部門存在嚴重的失職。如當地公安部門“信息沒有互通共享”,救助站“沒有發布尋親公告等”、“沒有及時安排送醫”,“醫院沒有對王志強進行必要的病因檢查和有效治療”等等。為此,當地政府最近還宣布,對多個環節失職的18名公職人員進行處分問責。人們有理由追問:“身患惡病質”固然是孩子的直接死因,但如果不是因為相關部門失職,“沒有及時安排送醫”、“沒有進行有效治療”,孩子還會“身患惡病質”並最終不治而亡嗎?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如果一個13歲智障兒童在政府救助站死去,70%責任卻被推給孩子自己,相關管理部門則只是象征性地承擔15%責任,那麼上述法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共同責任”又將如何體現、從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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