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張先生去燃氣公司繳納燃氣費,工作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發現,張先生不僅需要支付欠繳的燃氣費4028.71元,還需繳納滯納金8727.14元,一共12755.85元。“咋這麼多滯納金?比燃氣費的兩倍都還多!”張先生對此感到很不理解。(6月8日華西都市報)
張先生經營的店鋪從去年5月開始拖繳燃氣費,一年時間,4000多元應繳燃氣費,居然產生了8000多元滯納金。
燃氣公司收取滯納金似乎還有據可依——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逾期不繳燃氣費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並可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的滯納金。每天1%,一年就是365%。
張先生拖繳燃氣費雖非故意,但拖繳總歸不對,理應補償燃氣公司的損失。但是,無論補償還是懲罰都得合乎情理:每天1%、一年便是365%!而且,這種現象並非四川省獨有,網上搜搜新聞就知道,很多地方都出現過“天價”滯納金的事情。
實際上,若論法理,像供水、供電、供氣以及銀行等單位向用戶收取滯納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滯納金本義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隻能由行政機關實施,個人和團體都無權設立。供水、供電、供氣以及銀行等單位與用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用戶若拖繳相關費用,這些單位隻可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違約金。
如此看來,《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早已過時。報道稱,四川省已著手修訂該條例,並將取消燃氣費滯納金。
但問題是,滯納金取消,代之以違約金,如果只是換個名字,“天價”滯納金變成“天價”違約金,對百姓而言便沒什麼實際意義。所以,比換個名字更重要的,是對滯納金(違約金)進行規范,把它關進法制的籠子。
目前的情況是,雖然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違約金的設定以實際損失為標准,但“實際損失”究竟是多少,往往扯不清,正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細致乃至存在空白之處,才使得“天價”滯納金(違約金)屢見不鮮。
供水、供電、供氣屬於公用事業,具有公益屬性。用戶拖繳費用給相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理應繳納違約金。但這種違約金並不是純商業性質的,應考慮其特殊性,照顧民眾的利益。就此而言,有必要就公用事業違約金出台專門的法律規定,與商業性質的違約金區別開來,盡量平衡各方利益,盡量細致、具體、可操作,使其既具有催繳費用的功能,又合乎情理,為民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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