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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替考入刑”須加快立法步伐

張楓逸

2015年06月08日15:21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下午,教育部通過官方網站對江西高考替考一事作出回應,稱已責成江西省有關部門迅速調查核實情況,並請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昨日上午,網絡媒體曝出,有記者臥底高考替考組織,包括記者在內的多名“槍手”正在江西南昌等考點參加高考。

近年來,高考作弊的報道時有所聞,引發公眾對考試公平的擔憂。去年,央視曾曝光一起跨越鄂豫兩省的有組織高考替考案。為了打擊高考作弊現象,今年教育部會同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集中開展了“打擊替考作弊”的綜合治理專項行動,但仍在開考首日就曝出替考丑聞,實在令人震驚。

除了社會誠信意識缺失、學生是非觀念模糊等因素外,違規收益與風險的嚴重不對稱是替考猖獗的重要根源。目前對於高考等作弊行為,主要依據教育部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給予處罰,內容包括取消考試成績,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開除學籍等。而據一位“槍手”所述,考上河南一本院校可收入2.5萬元,考上985頂級院校最高賣過上百萬元。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替考所付出的成本可謂微乎其微。

盡管教育部門一再強調,對組織替考作弊等行為,一經查實將嚴厲打擊,但某種程度上講,打擊替考依然存在無法可依的尷尬。2002年就啟動立法的《考試法》,至今未有下文。現行《刑法》對於有組織的舞弊行為也沒有具體規定。2012年高考期間,河南開封的張某、李某雇佣在校大學生替考,警方報請檢察院批捕,檢察機關卻發現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組織他人替考為犯罪行為,無法定罪和處以刑罰。

時下,替考已成了全球性的問題,不少國家都採取重典治亂的辦法予以打擊。在英國法律中,替考行為屬於詐騙類犯罪。若情節嚴重,將被判處2年以上徒刑,還會留下終身不可洗刷的“犯罪記錄”。就在前不久,美國檢方剛對15名中國學生提起訴訟,指控其在美國大學入學等考試中採用替考的欺詐手段,最高或被判處數十年的監禁。

此次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再次提醒“替考入刑”須加快立法步伐。隻有從違紀上升到違法,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懲處,才有望遏制替考等作弊行為,維護高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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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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