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深圳龍崗盛平社區發出“救救10歲患白血病的女孩小樂平”倡議之后,愛心款額已達105萬元。小樂平的父親黃光耀與社區服務中心簽協議,許諾每月提交使用明細,將余款捐給其他需要幫助的人。沒想到事情突變,冒出“退捐門”:答應捐20萬元的廣州某企業要求退回15萬元。(《南方都市報》6月4日)
該企業於5月28日向黃光耀的銀行卡中匯了人民幣20萬元,用途為“黃樂平愛心善款”。據其發函解釋所稱,款項匯錯了,“以上匯款,我司作為向黃樂平小朋友的捐款,原計劃捐款金額為2萬元,由於工作人員失誤,將匯款誤辦理成20萬元(多加了一個零)。經重新考慮,願意捐款5萬元,多匯的15萬元請依原路退回。由此,給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那麼,從法律上講,這家企業是否可以反悔呢?這恐怕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該企業一直表示是向小樂平捐贈2萬元,但在實際匯款中,由於工作人員失誤而多加了一個數字,導致匯款20萬元,那麼,這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小樂平家有責任將這錢退回該企業。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早在5月28日下午,這家企業相關負責人除了向記者核實小樂平的情況真實性外,還多次強調捐款是20萬元。最后,這筆捐款20萬元也確實到賬了。那麼,就應當視為捐款20萬元是這家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捐贈的行為已經完畢。那麼,作為一種無償贈與行為,捐款能不能反悔呢?事實上,在《合同法》修訂以前,許多企業在電視機前等公眾場合表態進行公益捐贈,賺夠了眼球,同時也做足了廣告,但是,事后卻以各種理由反悔。針對這種情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証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對那種表態要捐贈、事后卻沒有到位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因此,既然對公益捐贈作了表態,就不能反悔,而對小樂平的捐贈就是公益捐款。更何況這家企業不但對捐贈作了表態,還實際支付了20萬元。所以,這家企業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理由要求退款的。至於這家企業的總裁秘書以領導不同意為由要求退回捐款,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企業相關負責人對外的承諾就代表了企業,而且錢已經實際到賬,捐贈行為已經完成。至於后來又要反悔,則是企業內部的事情,追究責任也應從企業內部去解決。
如果這家企業與社區和小樂平家屬達成了協議,社區將這15萬元退回企業,這也無可厚非。如果社區和小樂平家屬不同意退款,這家企業去打官司,是不可能打贏的。這就提醒其他做愛心的企業和個人,公益捐贈要量力而行,同時要謹慎表態,如果是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或做廣告等,急於表態,事后又無法兌現承諾或捐贈后又反悔了,到時可真的沒有后悔藥可吃。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






恭喜你,發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