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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登報檢討不如依法治官

惠銘生

2015年05月25日09:45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登報檢討不如依法治官

  干部工作不力,依法依規,就應降職或責令辭職,讓其騰崗讓位,把發展地方經濟和造福百姓的大任交付有能力的人擔綱,而不是搞什麼花裡胡哨的登報檢討

  在今年第一季度針對項目建設的暗訪中,濮陽市委市政府發現,有部分責任單位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不負責,部分單位負責人抓項目的意識淡、能力弱,項目建設進展不快,質量不高,未能按規定的時間節點完工,給濮陽的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在此背景下,當地7名干部近日通過報紙向全市人民作出公開檢討(5月24日《京華時報》)。

  干部工作不力,責令登報檢討,最近幾年,類似問責手段並不乏見,有些地方甚至流行現場述職免職、電視檢討等。探究這些做法的初衷,無非一是懲戒,誰工作不力,誰就公開亮相和檢討﹔二是讓其“出丑”,就是希望他們知恥而后勇,自我加壓,今后能有所作為。

  但在我看來,對於工作不力的干部,與其責令檢討,不如勒令騰崗讓位。

  濮陽市的干部為何被責令登報檢討?主因在於,在地方項目建設中,進展不快,質量不高,貽誤了經濟發展大局,影響了地方百姓生活——這等“罪過”,按理說,總得有人為工作不力所造成的惡果擔責,豈是干部登報檢討就能了事的?這等問責方式,表面上很嚴厲,實質是隔靴撓痒,文過飾非,與“罰酒三杯”何異?

  干部登報檢討能解決工作不力弊病嗎?對於不少干部而言,恐怕於事無補。從報道看,有些干部之所以工作不力,有的是主觀上的原因,如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不負責等﹔也有客觀上的原因,如抓項目的意識淡、能力弱等。主觀上的原因可以通過自我檢討、自我促進予以彌補,但能力不足缺陷如何彌補呢?補救的唯一措施,就是讓其騰崗讓位,而不是讓其檢討之后,繼續工作不力。否則,就是領導用人失察和失當。

  干部登報檢討是哪門子“問責”?工作不力,是干部不稱職的代名詞。干部不稱職,怎麼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得非常明確:“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另據該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也就是說,對於工作不力的干部,正確的依法依規問責應該是降職或責令辭職,而非責令登報檢討。

  如何問責干部,這是一項嚴肅工作,問責程序和問責方式,都必須合法合規,不能聽從於權力任性而隨心所欲。因為工作不力,有些干部電視檢討或登報檢討,這種問責創新,折射出的更多是某些地方黨政領導的權力指向,而非法治精神。譬如濮陽的7名干部因工作不力被責令登報檢討,貌似嚴厲,實則有變相庇護之嫌——有些干部明明工作不稱職,理應降職或責令辭職,但能因為一紙輕飄飄的檢討書,卻能安然繼續在其職、難謀其政,像這樣的問責,實則罔顧法規政策,不符合黨政干部問責規定,理應糾偏和戒除。

  總之,干部工作不力,依法依規,就應降職或責令辭職,讓其騰崗讓位,把發展地方經濟和造福百姓的大任交付有能力的人擔綱,而不是搞什麼花裡胡哨的登報檢討。這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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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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