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兒子舉辦婚宴,先后兩次設宴37桌,超過原申報規模,在社會上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山西翼城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興國被撤職。(5月8日新華網)
通報稱,李興國為兒舉辦婚宴,先后兩次設宴37桌,超過原申報規模,且在婚宴過程中有52名非親屬人員參加,在社會上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李被撤職,部分參與婚宴人員也分別被給予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及黨紀處分。而翼城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馬興元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單位紀檢組長段光林因監督不力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可以說,副檢察長為兒辦婚宴37桌被撤職,參與人員受到相應處分。尤其是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及紀檢監督責任人兩個“主體責任人”都受到較重處分,這應是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在對此類違紀違規案件處理中較具典型性,這不僅反映出對頂風違紀者就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處理一起的決心,也說明了在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斗爭中履行“兩個主體責任”不力者,同樣要實施責任追究。推動黨風廉政建設,隻有抓住了第一責任人和監督責任人這個“關鍵少數”,就能形成合力,相互監督、相互提醒,共同擔責,從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良性發展。
應該肯定,八項規定實施后,大吃大喝、鋪張浪費、索拿卡要、公款旅游等種種違紀違規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機關作風得到了明顯改觀。但不可否認,少數干部仍心存僥幸,置禁令於不顧,我行我素,認為糾“四風”是一陣風,或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大操大辦。李興國為兒違規辦婚宴就是如此。因而,對此類現象,就該重拳猛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防止反彈。
同時,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依靠干部個人的自律無濟於事,必須強化兩個主體責任,即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誰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就是為官不為,就是尸位素餐,就當被問責。黨風廉政建設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更要盡職盡責的履行好“一崗雙責”。
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李興國為兒辦婚宴被撤職案再次提醒我們,作風建設不是一陣風,也非橡皮泥,所有黨員干部應該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用實際行動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做守規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