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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民告官要見官”理應成為鐵律

張楓逸

2015年04月28日10:06  來源:燕趙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民告官要見官”理應成為鐵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4月27日正式向社會公布。《解釋》針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一新制度,作了兩項規定,一是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4月27日《北京晚報》)

  前不久,北京某開發商因購買的土地被規劃編制為綠地,將順義區政府告上法庭,案件開庭審理時,順義區區長盧映川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區長出庭應訴成為新聞,反証出“民告官”想要見官並不容易,更多時候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行政單位的代理人。前些年,一些地方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普遍隻有一到兩成,有的甚至一年上千起行政案件都難覓“一把手”蹤影,應訴率為零。

  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不願應訴。一些官員“官本位”觀念嚴重,認為和老百姓對簿公堂,是丟面子的事﹔二是不敢應訴。一些領導擔心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嚴格依法行政,行政行為經不起法律審視﹔還有的則是不熟悉案件情況,不了解訴訟程序,害怕因缺乏法律知識和應訴能力而在眾目睽睽之下出丑。

  民告官隻由代理人來應訴並不是一件小事。一方面,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對法庭和法律尊嚴產生懷疑,不利於化解矛盾。同時,隨意指派普通工作人員和律師代表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常常出現庭審中一問三不知的情況,遇到法院協調調解時,也不能當場拍板,大大影響司法效率。此外,很多具體的行政決策行為都是行政首長做出的,如果隻讓下面的人去開庭應訴,那麼“一把手”就無法對群眾對於行政不當行為的評價和看法感同身受,在今后的決策中還可能犯類似錯誤。

  基於此,近年來一些地方陸續出台規定,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納入考核。“民告官要見官”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對群眾來說,可以感受到政府的尊重,和決策者當面溝通,有利於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有的原告甚至看到縣長出庭,當場就提出撤訴,“我就是爭一口氣,縣長都親自來了,我的氣也消了”。而對於行政部門來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助於增強行政機關依法應訴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讓領導干部直觀了解本機關行政執法的水平,傾聽群眾的評價意見,遠比事后坐在辦公室聽匯報效果好得多。這也有助於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化解矛盾,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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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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