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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評:“賣官書記”的“原則”實則是權錢交易

郭雲凱

2015年04月20日10:2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5年受賄116次,總額858萬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屬買官賄賂739萬余元,佔其受賄總數的86%。日前,山東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受賄案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一案件引起社會關注。

據查,劉貞堅在任巨野縣委書記期間,開始收錢賣官。在他主政巨野縣后期,買官賣官成風,一些干部不再用心工作,而是一心忙於送禮跑官,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結果是釀成了窩案,買官的干部中,有副縣級干部7人,縣直部門一把手10人。當地18個鄉鎮黨委書記中,隻有1人沒給劉貞堅行賄送錢。

與以往那些隻管批發官帽斂財的“賣官書記”不同,劉貞堅賣官還有自己的“原則”。比如,事辦不成不收錢,收了錢一定要辦成事。對那些收了錢沒辦成事的,他還會想方設法進行“補償”。又比如,盡量避免收企業老板的錢,精心挑選那些各方面表現尚可、有可能被提拔的干部作為斂財對象。當然,法網恢恢,劉貞堅的落馬,正是因為他認為最可靠的兩名干部被捕案發。

對這一腐敗案,尤其值得反思的是,“賣官書記”的“誠信原則”有迷惑性,危害更大。正是在收錢辦事、辦就辦成的買官賣官潛規則下,不少干部對劉貞堅的“辦事”能力深信不疑,賣官鬻爵的“生意”越做越大,到了“日進萬金”的程度。最后,縣鄉干部的集體淪陷,也說明了賣官之風對政治生態的嚴重污染。

賣官也有“原則”,類似劉貞堅這樣的腐敗分子並非個案。雲南省麻栗坡縣委原書記趙仕永受賄索賄400多萬元、貪污50多萬元,認為自己是在為人辦好事的情況下收點錢,是“溫和腐敗”。山西省繁峙縣原反貪局長穆新成貪得盆滿缽滿后,也拿出一部分錢“扶危濟困”、做點善事,案發后有人為他說話,稱之為“俠貪”。

其實,不論是“賣官書記”所謂的“原則”,還是收錢辦事的“溫和腐敗”,都觸犯了黨紀國法,實質上都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是不折不扣的腐敗行為。隻不過,一些人為了確保安全,或者為了開脫罪責,給自己的貪腐涂上了一層保護色。

劉貞堅的所謂“原則”,還是為了自己“不出事”,減少東窗事發的可能。因為,他覺得收黨政干部的錢相對保險,收仕途上有前景干部的錢更保險,不會檢舉揭發自己。再者,“賣官書記”還與其妻搞起了腐敗夫妻檔,劉貞堅前腳找干部談了話,暗示提拔,后腳其妻就去找這名干部要錢,聲稱“困難很大,需要跟上面溝通”。一個台前、一個幕后,一個賣官、一個斂財,以致當地官場流傳著“想辦事、找大嫂”的說法。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劉貞堅大肆賣官受賄,依法受到懲處,再次彰顯了反腐利劍的力量。這一案件,對各級干部敲響了警鐘。劉貞堅平時花公家的錢成習慣,縣財政就像自己的錢袋子一樣,各種財政紀律、各項監督制度都形同虛設,他走上貪腐的不歸路,不是一天兩天,而是日積月累,犯下嚴重罪行。5年受賄116次,也反過來警示加強干部約束和監督的重要性,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裡,需要落細、落實,讓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為一種權力運行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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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倩、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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