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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訛詐警察”該不該“赦免”?

蔣萌

2015年04月16日16:0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老人摔倒訛詐警察”該不該“赦免”?

背景:福州晚報報道,民警遇見老人摔倒在地,上前詢問傷情,沒想到老人咬定是避讓警車才摔傷。幸好監控視頻拍下事發經過。事發后,老人被“放行”。

揚子晚報發表馬滌明的觀點:民警扶起摔倒老人也被訛,最終,兩個訛人的老人被“放行”,這個結局既不出意料——目前還沒有出現過追究訛人老人的案例,也再次叫人唏噓不已,如果總是這樣結局,對那些不道德的人是不是一種縱容?“尊老”不能以犧牲無辜者和見義勇為者的基本權利為代價,更不能造成社會性傷害——令人人面對摔倒老人而糾結,直至出現社會性冷漠。“訛人老人”對這個問題應該承擔責任,但那種無原則的“尊老”,不能不說也有一定的責任。很多需要扶起的老人,因為“扶不起”“不敢扶”而失去應有的救助。我認為,如何對待“訛人老人”,有關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與個別訛人老人“計較”,無原則尊重、照顧了他們,則是對更多老人的不公,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建設法治社會的背景下,不論政府部門還是社會公眾,秉持“以德代法”理念都應有一些底線原則。法律裡不是有詐騙罪、敲詐罪嗎?不能成為空文。

小蔣隨想:連警察都敢訛,盡管善良的人們不願“噴”,但這種人的確是老無賴。如果警察沒有佩戴現場執法記錄儀,倘若沒有監控視頻,假設被訛的不是有偵查能力的警察,結果會不會又是扶老人者“有理說不清”?在社會道德呈現滑坡的當下,僅僅說教應該講道德,隻強調當受“人性本善”驅使,效果堪憂。現實中,“好人法”雖被千呼萬喚,卻還是沒見出台的動靜。與此對應的卻是,惡意訛人者常常不會受到任何現實懲處,“批評教育”難以以儆效尤,某些人難保不會產生“訛一個算一個,訛不上自己也沒損失”的卑劣僥幸心理。尊老敬老是傳統美德,但這不應包括對老人違法乃至犯罪無條件“赦免”。一些地方出台老人意外險,並由有政府埋單,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良知喪於困地”。但對那些成心找茬訛人者,該法辦的還是應當法辦。否則,對惡意劣行“心慈手軟”,未嘗不是變相縱容。

公務員“離職回避制”咋成“橡皮筋”?

背景:日前,年初辭去公職到祥祺集團任職的深圳市坪山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原局長羅演廣日前被匿名舉報,舉報信聲稱其違反公務員法有關利益回避的規定,坪山新區有關部門表示正在處理此事。

新京報發表朱恆順的觀點:公務員辭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自由流動的一種正常現象,公務員的職業選擇,理應得到社會的尊重。但是,公務員離職轉向其他單位時,可能會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為“新東家”謀取不當利益,進而損害公共利益,因此,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也早就有明確的限制。但這些規定在現實中執行的效果卻難以說是讓人滿意,有的利益回避條款甚至成了“僵尸條款”。鑒於現行有關利益回避的條款難以在法律中細化,國家可以要求離職三年內的公務員,需將其任職情況報原任職單位和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原任職單位和公務員主管部門認為其任職有可能違背法律規定或者會有利益沖突可能的,可以要求其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聽証會等方式作出決定。公務員主管部門還可以考慮建立公務員離職后任職公示制度,對規定期限內的離職公務員任職情況、所做主要工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使其接受社會監督。

小蔣隨想:辭職公務員到“瓜田李下”的社會單位就職,不妥之處顯而易見,有關離職回避的規定也不少。問題在於,對於干部離職回避很少有權力部門去較真。對於以前的同事,某些管理者也拉不下面子,甚至還可能懷有“與人方便,與己方便”心理,搞不好也是為自己今后“照此辦理”留后路。另一方面,就算社會質疑某些干部離職后去向“有問題”,也沒聽說官方能“責令”其辭去新工作的。或者說,如果某些人不遵守“回避”規定,似乎也沒有啥實質性的懲處,自然難以產生有效的約束力。鑒於公務員辭職漸漸增多,權力套現與期權腐敗嫌疑不斷,反腐工作必須彌補有關短板,該較真時必較真。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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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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