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日前公開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作為新環保法配套的最新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提出,公眾可參與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無公開,不環保。”這幾年的實踐早就証明,重大環境事件中,公共參與的深度與力度,決定著事件是否會朝向“敏感”方向奔走。環保部2012年統計數字顯示,自1996年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廈門、大連、寧波、昆明、九江等多個地區先后發生過重大項目民眾抗議事件。一個共識越發清晰:這些環境型群眾事件的共性,在於信息公開不到位,有些項目從立項到環評,公眾參與度很低。
2015年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強調“環保法的執行不是棉花糖、是殺手锏”。這話對應到新法實施中去,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設立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譬如新環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這一章同時對環境公益訴訟等進行了規定。環保部此前曾表示,“參與辦法”就是為落實第五章規定而制定的“操作之法”。
顯然,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參與辦法”讓公民在重大環境事件上的“在場感”,從務虛的口號兌現為扎實的權利。一則,它有益於脫敏環境公共事件,減少矛盾沖突,增益理解共識。若污染或破壞已經發生,在這個自媒體時代,“馬賽克”是遮蔽不了真相的。相反,遮遮掩掩的姿態,反而容易把自己弄成最大隻的撅屁股鴕鳥,欲蓋彌彰。二則,有助於解決環境領域的“鄰避困境”,給不穩定的博弈提供穩定的、低風險的平台。垃圾焚燒處理廠、化工廠等項目,各個都不願“建在我家后院裡”,尤其是事故發生后,流言四起,恐慌效應幾何級放大了項目本身的負面影響。如果從調查處理到研究立項,從聽証到決策,每個環節都能靜心對話、謙抑溝通,問題或許就不至於膨化成巨大的雪球。此外,公共參與本身既是權力使然,也是監督偉力,若能因此推動調查處理的公平與正義(譬如推進公益訴訟走向常態化等),終究是件多贏的事情。
公共參與是新環保法的基本原則。嚴格說來,這也不是什麼新鮮的立法理念。早在去年5月下旬,環保部就出台了《關於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而我國首部涉及環境公眾參與治理的法律《環境影響評價法》,在2003年就已正式實施。眼下來看,也不能指望有了“辦法”就萬事無憂。事實上,盡管《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明確了關於政府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規定,但公開狀況仍不盡人意,信息平台不足、監督機制不全,這都不是一項制度設計就能解決的系統之弊。
雖則萬事開頭難,但好在環保作為已有了破釜沉舟之勢。既然環境問題無小事,重大環境事件讓“群眾在場”,當成為中國環保工作的新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