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果長期擱置下去,解決起來難度會越來越大。因此,我們必須從企業改革的戰略層面出發,依靠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統籌兼顧,多措並舉,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原則,分類處置,有序化解。
據《新華每日電訊》4月8日報道,近年,一些地方出現佔據廠房、土地卻沒有實際生產經營行為的“僵尸企業”。專家認為,應運用市場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對涉困企業的差異化處置,多措並舉,讓“僵尸企業”有序退出。
“僵尸企業”實際上是指一些企業出現的“僵尸化”現象,主要表現為: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廠房等設施雖然齊備,但缺乏先進技術,缺少有競爭力的產品,企業要麼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要麼靠出租房產、土地維持日常支出。企業員工基本不能正常工作,在家拿生活費或者較低工資。這些企業大多數歷史負擔沉重,靠自身的努力難以重振旗鼓。這些企業既包括一些地方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也包括一些民營企業。
“僵尸企業”的出現有多重因素。一些“低小散”的傳統企業由於升級難度大,自身無力脫困。一些小型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由於改革不徹底,導致問題積壓,難以走出困境,又缺少通過破產退出市場的意願。還有一些企業對市場需求、外部環境、相關政策預估不足、了解不到位,適應能力弱,企業決策、投資出現失誤,以至於資不抵債,企業事實上被“棄”。
企業“僵尸化”現象的弊端顯而易見。它導致一些資源長期閑置,無法通過市場交換發揮出應有的價值,資源被浪費﹔造成生產要素配置扭曲,一些企業通過資產抵押獲得銀行貸款或者由政府“輸血”,導致資金被無效佔用﹔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相關企業職工權益長期不能得到保障,引發多種社會問題﹔妨礙了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擱置下去,解決起來難度會越來越大。因此,我們必須從企業改革的戰略層面出發,依靠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統籌兼顧,多措並舉,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原則,分類處置,有序化解。
首先,對於一些確實資不抵債、事實上已經破產的企業,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啟動破產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有序退出。對此,一些地方存在畏難情緒,對於“僵尸企業”進行破產處置的啟動難、協調難、審理難,因為破產往往涉及歷史包袱問題,特別是員工利益保障、企業拖欠稅款問題、企業負責人違法違規問題等。因此,需要當地政府介入,在保障員工利益,清理資產負債、追究違法違規人員責任方面有大的突破。
其次,對於一些擁有土地、廠房等資產的“僵尸企業”,可以通過資產重組、引進外部投資、實行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讓企業“活”起來。其中,應謹慎採取過去一些地方通過土地置換“甩包袱”的方式,因為類似方式雖然盤活了一部分優質資產,但員工的長遠利益卻得不到保障,最終往往遺留下一系列問題,既影響社會穩定,也有違公平正義。
再次,對於一些事實上已經被投資人“棄”掉的“僵尸企業”,企業注冊部門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加大強制注銷的力度,不能任其長期處於無人過問的狀態,甚至成了一些人欺詐的工具。
給“僵尸企業”一個出路、一個說法,讓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把長期“懸空”的員工利益落實下來,這些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能繞開的障礙。早處理早主動,晚處理問題多。有條件一次性解決的先動起來,需要其他制度配套解決的也應盡快排上議事日程。不管怎樣,不能任由“僵尸企業”長期“僵”在那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