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國務院出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后,作為該辦法重要配套項目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4月6日正式出台。這個牽涉到3700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辦法,意味著我國養老“並軌”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昨日本報12版)
養老並軌除了方式要求相同之外,更關鍵的要義是公平也要並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被廣泛質疑,公務員不用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后由財政供養只是一個方面,重要的是退休后待遇有不小的差別,即便是公務員用企業職工的辦法來繳費和計算養老待遇,也無法縮小這些差距。之所以如此,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較高的工資水平,以及財政支付的高度可靠性。
相比較而言,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盡管現在與公務員一樣,都是工資的28%,單位與個人分別承擔20%和8%,但是除工資差別之外,企業承擔繳費責任以及繳費能力,都存在許多現實問題,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繳費水平偏低。特別是龐大的企業保障費率,已成為企業職工保障增長的瓶頸,如一些調查數據顯示,“五險一金”已佔到工資總額的40%-50%,企業負擔大,養老等保障成色必然會縮水。如果再加上職業年金,企業又能否承擔得起,補充養老又會不會成為政策的畫餅?
如此,國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確立職業年金制度時,就引來廣泛爭議,此番配套的職業年金辦法出台后,不少人按照繳費與計費辦法算了一筆賬:30萬職業年金折算到139個月,每月2000多元,這相當於公務員退休后在領取雙工資,質疑會產生新的社會不公。
的確,養老改革的目的要讓成果惠及所有社會成員,而非單獨的一個群體。改革的核心是利益再分配,公務員的養老改革只是整體利益的一塊拼圖,既不能孤立對待,更不宜靜態看待。損有余而補不足,公務員養老作為一個參照系,如何做大做肥其他群體的養老蛋糕,恐怕是養老制度改革的關鍵,也是下一步改革破解的重大利益問題。
一方面,如何給企業減負,提高企業支付養老保險、年金繳費的能力與可靠性。如,對用工單位實行結構性減稅,有效調整優化保險結構,提高效率,降低負擔﹔另一方面,公共財政要有所投入,提升養老保險的國家福利成色。如,三中全會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提高國企上繳紅利,有人建議用以養老保障建設,是相當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