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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為何還敢向騰格裡沙漠“頂風”排污

2015年03月23日08:58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為何還敢向騰格裡沙漠“頂風”排污

  非常評

  去年9月6日,《新京報》用兩個版獨家報道了騰格裡沙漠中存在著工業園區向沙漠腹地排放工業污水的問題,獲得習近平總書記批示,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然而,依然有一些企業“頂風作案”,近日有關部門調查發現,從去年5月到今年3月,甘肅武威榮華工貿有限公司向騰格裡沙漠腹地違法排放污水8萬多噸,污染面積266畝。目前,榮華公司董事長已被立案調查,兩名直接責任人已被拘留,武威市、涼州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已被停職並接受審查。

  “頂風作案”背后的枉法僥幸

  當下的當務之急,一方面固然是嚴肅處理每一起“頂風違法”的個案,處罰企業,查處執法機構,以“疏而不漏”的高壓姿態,打消大大小小“環境堡壘”的枉法僥幸。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武威這起污染沙漠事件可謂觸目驚心。特別是在去年9月,新京報報道了騰格裡沙漠被污染,中央領導嚴厲批示之后,依然置若罔聞,我行我素,令人吃驚。

  當地的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典型的頂風違法事件”。事實上,武威“威武”排污事件折射出來的,依然是地方政府以及企業一直以來習以為常的枉法僥幸。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就在那裡,企業不可能不了解,而地方管理部門作為執法者,本身就責在護法。然而,排污企業與管理部門雙雙失守,根源仍在於違法可能獲取的利益遠大於守法。此前,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常軍政在回應騰格裡沙漠排污事件時亦承認,地方政府監管不力是重要原因。

  這樣的僥幸,即便是面對來自中央的壓力,也很難完全消除。去年9月,當內蒙古和寧夏兩地企業非法向騰格裡排污鬧得沸沸揚揚之時,武威榮華公司沒准兒還在偷著樂呢!記者又沒有曝光榮華公司,這樣,來自上面的“風”,自然也就不會吹動下面的“草”,更不要說“風行草偃”了。而根據不成文“慣例”,一些地方盡可能縮小范圍、隻針對被曝光企業進行“嚴肅處理”,已成中國式污染治理的通例。一些地方動輒表態“舉一反三”,很多時候不過是堂皇的公文而已,“一”都整治不徹底,遑論“三”?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任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披露,環保部運用環境衛星遙感技術,發現了24處疑似污染水體,正在進行最終核實。從現在的情形看,武威榮華公司或許就在其中。那麼,除了已經“中標”的榮華公司以外,是不是還有其他地方的其他企業也在“頂風違法”?

  當下的當務之急,一方面固然是嚴肅處理每一起“頂風違法”的個案,處罰企業,查處相關責任人員,以“疏而不漏”的高壓姿態,打消大大小小“環境堡壘”的枉法僥幸。

  另一方面,關鍵還在於通過強有力的行政問責,甚至有必要通過改革目前環保屬地管理的機制體制,徹底消除“中梗阻”及地方保護,確立法律的剛性。真正做到違法必究、枉法必查,而不是總是聽任“頂風”排污行為一而再、再而三地傷害法律的尊嚴。□胡印斌(媒體人)

  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應“一案雙查”

  凡是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都應當堅持“一案雙查”,既查違法企業,又要調查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從違法的時間來看,榮華工貿有限公司可謂是在新環保法的“鋼牙利齒”下頂風作案,這說明,雖然新環保法有“史上最嚴”的“美譽”,但其能否從根本上遏制環境違法行為,還面臨著諸多的考驗。這其中,執法者的執法能否“給力”,將成為關鍵因素之一。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實踐証明,沒有嚴格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再好的制度也隻能在牆上。前些年的實踐表明,“沙漠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甚至頂風作案,“執法不嚴”至少是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要想終結“沙漠排污”,真正貫徹實施好環保法,首先必須要求環保執法部門能夠切實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僅在審批環節要把好關口,讓環保不過關企業無法生產,更要在監管環節加大力度,通過各種措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真正能夠使違法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查處,避免長期違法卻無人問津現象出現。對於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則要依法嚴懲,使違法者付出“血的代價”,即使不能做到“一次違法,今后就再無機會違法”(終生禁止從事可能有違環境違法的行業),也要做到今后不敢再次違法。形成足夠的震懾效應,讓企圖違法者放棄幻想。

  榮華公司違法排污事件還暴露出了一個問題,即地方環保執法部門失職瀆職。正是由於當地環保部門不嚴格履行監管職責,監督檢查流於形式,才導致企業能夠長期違法排污。因而,在貫徹實施新的環保法時,當務之急的是要管好執法者,讓執法者的執法能夠“給力”。今后,凡是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都應當堅持“一案雙查”,既查違法企業,又要調查監管部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要想讓執法者“給力”,需要環保部門對其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和管理,讓執法人員能夠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更需要完善外部監督機制,使執法者不敢懈怠,更不敢枉法。

  這需要從三個方面努力:一是要嚴格落實刑法的規定,對環保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二是要加強問責機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監督法和新的環保法要求,加強對環保執法的監督,對於執法不力甚至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啟動質詢、撤職等監督手段,追究環保部門甚至政府主管領導的責任﹔三是要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力度,使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受到公眾譴責,也使有關單位和領導不敢再庇護環境違法行為。

  □朱恆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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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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