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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亟須“有法可依”

顧一嫻

2015年03月16日14:4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連日來,習主席在解放軍代表團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突出強調的一個重大戰略問題--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如鼙鼓催征,在軍隊人大代表中引起強烈反響。(3月16日 新華網)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堅持富國和強軍相統一,加強軍民融合式發展戰略規劃、體制機制建設、法規建設。”軍民融合發展戰略,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軍事斗爭變化規律,既是民族復興、富國強軍的重大舉措,也是堅持實現富國和強軍統一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把國防和軍隊改革納入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盤子,並將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作為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重要任務作出部署。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是我們黨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作出的又一重要戰略部署,是順應時代潮流和現實發展的客觀要求對“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進一步深化,既是推動經濟發展新常態的戰略引擎、搶佔戰略制高點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的重要途徑。

當前,我們處在中華民族復興的極為關鍵的歷史時期,面臨一系列歷史難題和極其復雜的國家安全與發展態勢,國家經濟社會建設任務萬分繁重,國防和軍隊建設任務同樣萬分繁重。在此大背景下,實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就是唯一可行的戰略選擇。隨著認識和實踐的逐步深入,我國軍民融合式發展取得的成績可圈可點,然而軍民分割、自成體系、封閉運行的管理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扭轉,還存在指導關系不順暢、主體權責不清晰和制約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軍民融合的質量效益。

毋庸置疑,法制建設是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基礎性建設。法制建設影響利益分配格局,利益分配格局引導各類主體行為方式,行為方式決定發展模式的取舍。因此,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迫切需要構建職責明晰、分工明確、組織精干、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運行有效的法律體系。正如習主席所強調的,“要強化法治保障,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軍民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引導、保障作用,提高軍民融合發展法治化水平。”毫無疑問,如果沒有法律體系的創新和重構,就不可能有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模式的根本性確立。

因此,要確保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有序推進,就必須要破除制約軍民深度融合政策性、體制性障礙,就必須要加大法規建設力度。要加快建立健全軍民融合的頂層設計法律體系,要制定和完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圍繞軍民融合工作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機構關系、對象范圍、程序方式、和法律責任等核心內容,加速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的建設。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同理,法律亦是治軍之重器,良法亦是軍隊善治之前提。隻有把軍民融合式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確保軍民融合發展的各項措施不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有良法可依”,我們才能從初步融合走向深度融合,從主要依靠行政推動進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並用階段,才能真正做好中國特色軍民融合式發展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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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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