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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將“事實孤兒”也納入政府救助

朱列玉

2015年03月15日08:3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將“事實孤兒”也納入政府救助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法律對“孤兒”定義的內涵過窄,導致事實孤兒游走在邊緣地帶。

  事實孤兒,是指事實上無父母撫養,但未被民政部門納入孤兒保障體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第一,父母雙亡或失蹤,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但其未成年子女因故不能提供父母死亡証明或失蹤証明的。第二,父母因某種原因長期失去撫養子女的能力或可能,具體包括三類,一是父親過世,母親出走或者是改嫁﹔二是父親或母親一方判刑,另一方死亡或是失蹤﹔三是父母一方是精神病的,另一方離開孩子出走。

  由於在法律層面對“孤兒”定義的內涵過窄,導致事實孤兒游走在法律保護和政府救助的邊緣地帶。我國《收養法》規定,孤兒是指喪失父母且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規定,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仍然沒有將事實孤兒涵蓋在孤兒的范圍之內。由於缺乏事實孤兒救助的法律依據,使得民政等部門在救助事實孤兒時常感到有心無力,甚至有地方民政部門被審計、財政等監督部門警示這樣做涉嫌挪用孤兒專項福利金,因為“事實孤兒”不是“孤兒”。廣東省婦聯的相關負責人就曾指出,事實孤兒的被撫養權得不到保障,想去撫養他們的家庭又得不到監護權,是社會救助最無奈的一面。

  根據我國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的統計,截止到2014年2月,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全國抽樣大約有61萬,而同期登記在冊的孤兒為57萬。這僅僅是抽樣得出的數據,實際上,事實孤兒由於缺乏法律保護,長期沒有受到社會關注,潛在的事實孤兒數量很有可能是一個龐大的數字。按照民政部的規定,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而事實孤兒卻得不到政府救助。媒體此前報道,茂名一個隻有10歲大的女孩,在父親過世后,就要帶(照顧)著精神病的媽媽和兩個弟弟一起生活,承受著巨大的生活壓力。

  其實,有部分地區已經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文件、辦法等,把事實孤兒納入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例如福建省制定了《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列入救助規劃》,山東青島出台了《關於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安徽省公布了《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而我國已現存一個相對較為完善的福利救助體系,這為事實孤兒的救助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事實孤兒救助工作的開展隻需在本身兒童福利救助的基礎上加以擴大,總體負擔相對不重,政府財政有能力負擔。

  □朱列玉(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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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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