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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以制度保証“書記不給院長打電話”

張貴峰

2015年03月14日09:53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在現實生活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具體形式,實際上並不總是公開正式、直言不諱的,而往往採取一種較為隱蔽、軟性的非正式方式

“我建議我們的書記、市長不要給(法院)院長打電話,院長不要給法官打電話”,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3月12日呼吁,“打電話什麼意思?不就是想干預案件嘛”(3月13日中新網)。

為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而3月12日最高法工作報告也強調,“嚴格落實中央關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落實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等制度。”

在這種語境下,朱征夫委員建議“書記市長不要給院長打電話”的真正用意和深意,顯然並非簡單表面直觀的書記市長與院長絕對不能有任何電話聯系,而在於告誡人們必須警惕提防包括打電話在內的各種隱蔽形式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誠如朱征夫強調的,“打電話什麼意思?不就是想干預案件嘛”。

眾所周知,在不少地方,“打電話”“打招呼”等詞匯常被用於表述潛規則。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具體形式,實際上並不總是公開正式、直言不諱的,而往往採取一種較為隱蔽、軟性的非正式方式。這正像此前媒體報道的,“權力干預司法,一大特點就是隱蔽。領導‘打招呼’時,電話交代多,直接批條子少﹔講原則性、暗示性的話多,直接指示的少”。

那麼,如何才能保証“書記市長不要給院長打電話”,更好地預防像打電話這類隱蔽軟性的干預司法活動,進而最終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呢?除了建立和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根本還在於,必須在制度體制的源頭上,通過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所確定的一系列“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部署,充分保障法院法官能夠超脫於書記市長之外、可以免受其干預的獨立審判權。如“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等等。

當然,具體到“書記市長不要給院長打電話”話題,在上述司法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涉及的實際上是這樣一個制度細節問題:如何在制度上盡量讓法官與現實社會,尤其是和其中的利益糾葛保持一定的距離,以確保法官能有足夠的定力和底氣不必理會書記市長的打電話。這誠如有學者指出的,“法院和法官與世俗社會保持一定的間離狀態,是司法獲得‘權威’的基本條件,也是現代法律文明秩序下逐漸形成的一種傳統”。

而要想做到這一點,筆者以為,一方面,除了建立強有力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如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另一方面,或許還要建立更為完備嚴密的法官任職和職業回避制度,如明確法官不得在出生地、成長地擔任法官﹔對於一切可能妨礙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行政或社會活動,法官都有權也必須予以回避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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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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