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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企業排污許可應引入公眾聽証

朱征夫

2015年03月14日09:14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企業排污許可應引入公眾聽証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排污企業具體的環境信息應當作為法定的公眾信息,保証其全面、客觀、真實,保障和便利公眾獲取其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濃度、總量、污染物排放去向、環境風險等數據、資料。

  排污許可証制度,是要求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通過申請許可証之后,按照排污許可証所規定的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及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証制度是環境管理的核心手段,但目前的排污許可証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浙江、廣東、湖南、山西等大多數省、直轄市、自治區出台了各自的排污許可証管理辦法,但國家尚未建立統一的排污許可証制度。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授權國務院制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但歷經多年,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仍未建立。這就帶來一系列問題:

  1,法律有關排污許可的規定難以全面實施。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確定了排污許可全面實施的原則,一切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污者均應取得排污許可証,禁止無証排污。但事實上,法律規定並未得到嚴格執行。

  2,排污許可証與總量控制指標不協調。“十一五”以來國家嚴格實施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及減排措施,但排污許可証承載的排污量與區域核定的排放量不對應。

  3,排污許可與環評審批等不銜接。將環評許可與排污許可機械地割裂,環評批復的排放條件、速率、濃度、總量等不能直接體現到許可証之中,尤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階段,缺乏許可的必要約束。

  4,程序不清晰,核發許可條件不統一。由於沒有統一的制度,各地申請排污許可的程序、審核條件各異,不利於統一管理,也不利於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

  5,無証排污現象突出。由於排污許可制度不完善,有些省、直轄市、自治區尚未制定相應的排污許可証管理辦法,環境執法部門缺少有效的管理手段,企事業單位不領取排污許可証而擅自排污的情形普遍存在。

  排污許可証制度亟須完善,我建議,首先,應完善排污許可立法,建立排污許可証管理的核心地位。國務院應加快起草制定《排污許可証制度管理條例》,以嚴密、統一的許可程序,實現排污許可制度全覆蓋。

  其二,建立排污許可証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環境統計、環境監測、監管執法等全面對接的、有機的制度體系。

  其三,建立排污許可的聽証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排污企業具體的環境信息應當作為法定的公共信息,保証其全面、客觀、真實,保障和便利公眾獲取其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濃度、總量、污染物排放去向、環境風險等數據、資料。禁止企業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優勢壟斷信息,損害公共環境利益。

  第四,在完善排污許可制度的基礎上,將環境行政法律責任、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法律責任以及環境犯罪的刑事法律責任綜合運用。

  □朱征夫(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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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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