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國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確需設置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一律向社會公開”。據不完全統計,過去一年間已“出局”的權力共有6大類——國家層面已被取消的“無根權力”,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的“霸王權力”,可以合並的“重復權力”,從未發生過辦結量的“休眠權力”,已過時、老化的“失效權力”,基層可承接的“下放權力”。(相關報道見3版)
那些被淘汰的“權力清單”讓人震驚。但換個角度想,這些紛繁的權力其實像一面鏡子,照出了過去的權力“任性”,也為今后約束權力提供寶貴的警示。
客觀地說,這些被淘汰的權力清單中,有些出台時有一定的歷史背景,也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更多的權力則是“任性”所致,基本上體現了部門利益色彩濃厚、於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不符、無法體現保護公民權利等特點。這些權力被淘汰,既是中央簡政放權精神的要求,也是市場發展的呼喚和民意的體現。
這些過時、守舊、固執的權力,其缺點弊病已不必多說。如今梳理他們,既是對過去一些錯誤思想和做法的切割,更是對今后的警示。
隨著社會的日益進步,市場經濟的越發活躍,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難免還需要一些加強監管、審批的事項。如何避免“開倒車”,有必要好好地在這些被淘汰的權力清單前照一照,不要再讓那些與母法“頂牛”、干擾市場經濟、重復使用、一出生就休眠的權力出現。
這種警示很有必要。近幾年來,“突襲”式限行、限購屢有發生,而一些行政管理部門隨意收新稅、漲價等更是讓公眾無可奈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是要為改變“紅頭文件”“口頭指示”等的任性提供法律支撐。
不管是來自何方的權力,遵循法治精神、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強化公民權利保護等原則應該是必須明確且被遵守的,科學、充分體現民意則應成為授權、用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