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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制定《社會組織法》時機已經成熟

鄭功成

2015年03月13日09:0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制定《社會組織法》時機已經成熟

  ■ 觀察家·代表委員議政錄

  迄今還沒有一部社會組織基本法,僅僅依靠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而這些法規主要是規范登記程序的,既缺乏對社會組織權益保障的法律規范,也缺乏對社會組織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政府簡政放權與職能轉換的相關公共職責需要社會組織來承接,公民有序參與國家社會、政治、文化事務離不開社會組織這一載體,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基本公共服務需求需要依靠大量的社會組織來提供等。因此,大力發展各種社會組織,已經是我國快速走向現代化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方面,十八大后逐步取消社會組織雙重管理的體制,社會組織如雨后春筍,與社會組織快速發展相比,相關立法卻非常滯后。迄今還沒有一部社會組織基本法,僅僅依靠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而這些法規主要是規范登記程序的,既缺乏對社會組織權益保障的法律規范,也缺乏對社會組織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的缺乏,已經構成了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

  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在實踐中亦存在著許多迫切需要通過法律規范才能解決的現實問題。實踐中已經被媒體披露的一些失范行為,同樣因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無法有效監管。這已經導致了公眾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度不高,既影響了社會組織自身的發展,也影響了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因此,制定《社會組織法》具有緊迫性。

  十八大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十八屆二中全會提出要“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明確而直接地提出要“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范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這些重要且明確的要求,為加快社會組織立法提供了權威的指引。

  在國家層面,現行法律中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均與社會組織立法相關。在地方,迄今有20多個省、市頒布了有關行業協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等。這些政策性文件規范了某類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的某類業務活動,它們中成熟的內容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面。

  發達國家豐富的社會組織立法可資借鑒。國外類似立法,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對社會組織(非營利組織)立法更是明確而具體,可為我國社會組織立法提供借鑒。例如,德國在憲法、民法典總則中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專門制定了《社團法》、《公共協會權利法》、《工商會法》等規范社會組織的專門法律。

  我國的社會組織在近10多年來一直在平穩較快發展,50多萬家社會組織幾乎涵蓋了各個社會領域,在發展實踐中,這些社會組織均有自己的政策需求,它們同樣構成了《社會組織法》立法的實踐源泉。

  綜上,制定《社會組織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現實基礎,隻要對社會組織立法給予應有的重視,就能夠適時制定一部較好的社會組織基本法。建議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起草,民政部等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推進《社會組織法》草案起草工作。

  □鄭功成(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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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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