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緣由
民革中央有委員將提交提案:“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願。”該提案建議修改和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並設置離婚熟慮期。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你怎麼看?
正方
協議離婚傷及孩子,大是不宜
這是個充滿人情味兒的提案。離婚關系到一個家庭的未來,孩子作為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夫妻雙方婚姻出現變故的時候當然有發言權甚至否決權。十周歲以下的孩子往往心智不全,其成長環境非常需要家庭溫暖,需要父母的關愛。為人父母者,念及孩子尚小,還是應該重歸於好。提恩暢
夫妻離婚表示一個家庭的解體,這樣的大事關乎家庭的每一位成員,而最易受到傷害的就是孩子,而子女又是無辜的,不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需要尊重子女的意見,維護他們應有的權利,這也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一個切實體現。 夏季2001
隨著離婚率的不斷飆升,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淪為單親家庭孩子,這些孩子的教育和成長,已經引起人們乃至於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給這些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如何確保這些孩子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從法律上有效地抑制和規范被濫用的婚姻自由,無疑是最好的方式。蕭春融的微博
設置離婚熟慮期,並在子女年齡尚幼時禁止協議離婚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小妹春節期間就差點兒離婚,小兩口不聲不響正協議離婚,得虧發現得及時,經過調解兩人和好如初。真不知道,如果他們離婚,才一歲的孩子該怎麼辦?兩人以后的生活會怎麼樣?離婚非兒戲,需慎之又慎。付楷
反方
不予離婚於法無據,傷人更甚
想用子女套牢婚姻雙方,根本無濟於事。一方已經無心在家庭上了,另一方卻拿著一紙婚書想捆牢婚姻,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已經死亡的婚姻,就不要以孩子的名義來實施無謂的婚姻復蘇手術了,還是做好善后工作,最大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利益來得切實可靠。
王曉帆帆
想知道提出10周歲年齡界限的依據是什麼?為啥不是16歲、18歲呢?如果當事人有兩個孩子,一大一小,又該依據哪個?查閱了《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相關條款,沒有一條涉及孩子年齡,“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他於法無據,不足為憑。 奧格了
婚姻如果破裂了,再維系它,實際上對孩子的成長和教育也是不利的。試想一下,孩子在一個充滿了冷戰或熱戰的環境裡生活,是多麼的殘酷,維持下去對孩子的傷害隻會更深。大人選擇協議離婚,實際上也是選擇了一種對孩子傷害最小的方式。 石家庄老錢
因為孩子的緣故協議離婚不成,對於那些執意要離婚的夫妻,他們還會走起訴離婚的路,經過法庭的調解和長期等待,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不存在了法院還是會判離,這個過程對孩子的傷害更大。結婚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對孩子的愛不應因離婚而改變,相信為人父母都能處理好孩子的事情。 雨娃同學
丹雪說法:
曾經是婚姻結晶的孩子,在父母婚姻失敗后,往往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殘缺的家庭裡,很難有無憂的童年,更難有純真的笑聲。讓幼年的孩子承受婚姻破碎之重,著實是家庭之痛,親情之痛,社會之痛。尤其是離婚率不斷破紀錄的當下,心事重重的童年正成長為一個群體的灰色痕跡。委員有此提案,實屬理性社會責任感的感性表達,為人父母者當熟思之。但婚姻自由又是法定權利,父母在個體自由與維護孩子世界的完整之間,如何取舍,是對其責任感的驗証,更是對人性的考驗。在法律條款不變的前提下,可以把這個提案作為對離婚主張者的附加條款,使其在財產、子女撫養權方面做出某些讓步,也是法律倫理和社會倫理之間的暫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