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被罰60億,專利咋成“吸血鬼”?
背景 :去日前,國家發改委對高通公司超過一年的壟斷案調查終於落槌。高通公司被要求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即時整改,並處2013年我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共計60.88億元人民幣。高通方面表示將接受處罰並整改。
華商報發表楊鵬的觀點: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既需要保護,又要防止濫用,限制競爭活力。從此意義上說,高通利用專利技術壟斷,該罰!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國際產業鏈中,中國企業目前的狀況是:技術上沒有自主權,標准上沒有制定權,價格上沒有控制權,分配上沒有話語權,附加值上沒有收獲權。你得承認,中國居民專利申請量都躍居世界第一了,但許多專利都是外圍的,基礎的、核心的、關鍵的技術並沒掌握。還有一些專利就是為了寫論文、評職稱之用。甚至,當“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獲得減刑時,媒體報道中,繼而涌現出了一批“監獄發明家”。正是因為充斥著各種千奇百怪的專利,才使得我們的專利隻具有數量上的優勢,而缺乏質的飛躍。
京華時報發表謝冠斌的觀點:高通案其實是對專利權行使的另一種約束,即對個別企業濫用知識產權導致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應當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規制。《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限制會不會被濫用?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尤其是,第55條是反壟斷法的“附則”部分。由此可見,專利權遇上《反壟斷法》只是例外。
小蔣隨想:高通認罰,說明其對自身玩的“專利暴利”心知肚明。專利設置的本意,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則是鼓勵技術創新。必須承認,高通是當下通信技術領域的先行者,但高通將諸多底層技術專利化,導致構建在其基礎之上的各種創新與應用,都得向“始祖”高通交錢。這一方面已然構成高度壟斷,另一方面也是對技術再創新的嚴重阻礙。高通打著知識產權的旗號干著“吸血鬼”的勾當,是其遭遇調查處罰的最大“原罪”。換言之,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專利權也不例外。當專利權變為壟斷性的霸權時,它已然變質,《反壟斷法》就是為了限制並懲處這種變質的權利。
中糧奢侈品酒會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背景 :中糧集團進口酒業務部被曝在雲南舉辦奢侈品酒會,一頓喝掉數萬元紅酒,且住宿和餐飲嚴重超標。中糧集團子公司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同日回應稱,經過公司調查了解,此次活動屬正常的商業活動,會議預算12萬元,沒有發現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京華時報發表徐立凡的觀點:這一回應雖然及時,但還不足以讓外界釋疑。首先,酒會經費未超預算不代表不奢侈。預算該怎麼定才合理,是個過於有彈性的解釋角度,外界無從了解和判斷其合理程度。而從業內人士的說法看,品酒費用應該遠遠高於中糧給出的數額。其次,雖然是“正常商業活動”,但是否有必要選擇在大理的高爾夫豪華酒店舉辦,是否需要支出高昂的住宿和餐飲費用,也缺乏應有說明。再次,品酒會邀請眾多公司員工鑒酒,是否是商業活動必須的程序?如果是市場推廣,何必需要這麼多內部員工品鑒?時逢春節臨近,眾多員工一起品鑒,難免公款消費舉辦變相年會之嫌。第四,如中糧所說,雖然除了鑒酒這一場內活動之外,確實沒有安排旅游、參觀、打高爾夫等任何與產品推廣無關的活動,這是沒有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主要依據。這難免有教條理解八項規定之嫌。假如真的奢侈了,即使不在規定的范圍內,也不代表理所應當。公正透明的調查比辯解式說明更有力量。假如中糧內部有自查能力,自己調查也無不可。而當自我調查沒有說服公眾之時,為“奢侈品酒會”定性的權力就該交由紀檢部門或者第三方。這才是最恰當的態度。
小蔣隨想:商業活動確實講究一定“檔次”。比如,在小飯館搞大推介就不太合適。既然是讓經銷商買酒,也不能隻拿低端酒“試喝”。所以,中糧方面的解釋並不是完全站不住腳。但有一點確實存疑,那就是品酒會邀請眾多公司員工,就讓人懷疑活動是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輿論之所以揪住這場“品酒會”,原因是確有一些單位頂風違規,這種膽大妄為實際是公然挑舋“八項規定”,試圖繼續享受“公款不花白不花”的腐敗樂趣。對於這種丑行,社會必然會予以高度警惕。至於中糧這場“品酒會”到底是不是“挂羊頭賣狗肉”,不能光聽中糧方面的一面之詞。中糧集團是國企,紀委顯然不應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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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