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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拾遺不報”等同盜竊?

姚榮銓

2015年02月06日15:29  來源:新民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拾遺不報”等同盜竊?

  日前,香港法院對一名“ 拾遺不報” 者判監5個月,即時收監。由此引起傳媒廣泛傳播,社會議論紛紛。

  事出去年平安夜,12月25日那天下午2時左右,一輛解款車途經鬧市灣仔,落下了3箱500元面值的港幣現鈔滿天飛,大批路人爭先恐后去拾飛來橫財。有位打的先生見狀趕緊叫司機急剎車,急急忙忙地加入拾遺隊伍,拾得16多萬港元興沖沖再上的士揚長而去。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警方不但覓到了的士司機,而且知道了其途中去過的洗衣店鋪,翌日這個拾金昩良心的呂某被埋伏的警察逮個正著。他還算老實配合,說一文錢也未花,全藏在居室床底下,領了警方回家清點。惹上官司難脫身,盡管律師向法官求情,說呂犯已經認了一項盜竊罪,由於媒體大肆曝光,網民人肉搜索,弄得他無臉再見家人,而且如數歸回,從無犯罪案底,懇求從輕發落。法官從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酌情一減再減,最終判呂犯吃5個月官司,並且嚴厲地指出務必立即收監。

  這位李國威法官因何對拾遺不報如此從嚴法辦?他說得在理,此類案件前所未見,市民這般行為瘋狂,盡失理智,漠視法紀,令人震驚。法庭要給予公眾一個明確訊息,此類案件一定要嚴肅處理,以免有人再犯,故需判以即時監禁。據悉,警方共拘捕6男1女,目前已有2人認罪,其余5人涉嫌盜取款項3千至50萬元不等,仍在保釋候查,尚未落案起訴。

  拾遺不報,實質上是一種偷竊罪。若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又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 即屬犯盜竊罪。一旦罪名成立,在港最高刑期是監禁10年,迄今已有46人乖乖地交還警方達792萬元,但尚有731萬元失款下落不明。香港媒體對於“拾遺不報等同盜竊”的宣傳所以不遺余力,道理就在這裡。

  筆者油然想到了成語“道不拾遺”,漢朝賈誼說,富民恆一,路不拾遺,國無獄訟。那位呂拾遺倒是生意人,月收入2萬,出行打的,蓋屬小康。再說號稱平均有50萬儲蓄的港人中怎會蜂擁而至眾多拾遺者呢?令人深思。中共中央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可謂是下了一場及時雨!民富了,必須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否則,是不可能會出現空想的“路不拾遺,國無獄訟”的。殷鑒不遠,切莫忘了香港平安之夜不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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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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