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觀點
人民網>>觀點>>正文

“46公斤黃金”引發的漫長冤案與執法違法

蔣萌

2015年01月29日08:40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2002年9月21日,吉林省樺甸市生意人於潤龍將所承包金礦自產的黃金和從他處收購的黃金共46.384公斤裝車運輸,不料被警方拘留,黃金被查扣。自此,於潤龍陷入了漫長的罪與非罪漩渦。

於潤龍被抓的依據是,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依然有效,無許可証經營黃金屬於違法。可5個月后,豐滿區檢察院對於潤龍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是,於潤龍被抓不久,國務院就下發了“國發[2003]5號文件”,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事情遠未結束。

又過了3個月,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於潤龍一審被判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於潤龍不服並上訴,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潤龍無罪。

於潤龍被無罪釋放,自然要討要被沒收的46公斤黃金。銀行單據顯示,於潤龍被捕5天后,46公斤黃金由吉林市警方交售銀行,錢款進了警方賬戶,折價380余萬元。警方聲稱,變價款在案發最初階段已上繳國庫,屬已決事項,新法變化不能溯及於此。也就是說,於潤龍甭想要回黃金了。於潤龍隨即開始了申訴與行政訴訟,要求返還黃金。結果卻是一次次被駁回。

轉眼到了2012年8月,於潤龍被吉林市公安局叫去“開會”。於潤龍沒想到,自己剛進門就被特警按在地上逮捕,7年前的無罪判決也被撤銷。2012年10月15日,豐滿區法院再次判決於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但判決加上了一條,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2013年7月18日,於潤龍再次上訴后,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於潤龍“又”無罪了。

此案本來並不復雜,但過程的翻來覆去卻讓看客都頭暈。當事人於潤龍的命運更如坐過山車——他被抓了放,放了抓,兩次被認定有罪,兩次又判決無罪,在看守所“二進宮二出宮”。被折騰了10幾年,於潤龍隻得到了幾萬元“冤獄”國家賠償,46公斤黃金至今“沒影”。

此事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於潤龍到底有沒有罪?既然於潤龍被起訴時,國家已放開個人收購買賣黃金,於顯然是無罪的。但有關方面“知法卻不法辦”,甚至在於潤龍第一次被判無罪的7年后又判其“有罪”。這種“執法犯法”難掩人為故意。而且也牽扯出第二個問題——那就是黃金該不該退還?罪與罰應當是相對應的,既然人家沒罪,憑什麼罰人家?就算黃金的折價款早已上繳國庫,就可以將錯就錯嗎?現在看來,於潤龍第二次被抓並被判罪,似乎只是為了“坐實”沒收黃金。可沒收公民的“非罪黃金”,顯然是違法的。

事情鬧了這麼久,隻能說明某些執法者不願認錯,不斷以推諉、拖延甚至是將當事人“定罪”等手段,試圖“解決麻煩”。這與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無疑背道而馳!

今年1月4日,於潤龍終於收到《吉林市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同意按當時變賣黃金的價款賠償於潤龍。而在法律專家看來,依據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該返還原物,返還不了應該按現在的黃金價格折價賠償。換言之,至少應按現價賠償黃金折價款約1200萬元,而不是當初的380萬元。國家賠償表面上是由國家埋單,追根溯源則是出自納稅人與公眾。即使於潤龍拿到了賠償,獲得了遲到的公正,但那些一再錯判、一再拖延、拿群眾命運當兒戲的執法者會受到懲處嗎?

分享到:
(責編:王倩、文鬆輝)



我要留言

進入討論區 論壇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