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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社評:追責黃浦書記區長,“夠不夠”之惑何來

2015年01月22日09:17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社評:追責黃浦書記區長,“夠不夠”之惑何來

上海外灘跨年夜發生踩踏事件

  上海市21日宣布就陽歷除夕夜踩踏事故問責黃浦區書記、區長等11名官員。如此的問責力度夠不夠呢?這大概是很多人都閃過的一個問號。

  客觀說,出了這樣嚴重的踩踏悲劇,上海市的問責決定出得越快,追責的官員越高,越能受到輿論的歡迎。不能不說,問責總有一部分是為了讓公眾出氣,全世界對事故的問責都多少會有這方面的考慮。中國現階段恐怕更是這樣。

  需要承認,今天中國的輿論還是“蠻厲害”的,它早已成為中國各地決定如何處理公共事件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然而問責這件事,首要依據還應當是相關法律和制度,輿論的意見應是參考性的。輿論往往能較准確表達公眾意見的方向,但它並不提供度的標尺。不理睬輿論和被輿論牽著鼻子走,都不應當提倡。

  中國已有《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官員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予以處分”。對什麼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輿論顯然有分歧。中國恐怕要經過一個個案例的積累,逐漸形成“慣例”和圍繞它的共識。如果國家能夠就此形成更清晰的明文解釋,就更好了。

  迄今為止的解釋就是《應對法》第63條的上述內容。從實踐看,2004年北京密雲官方組織的活動中發生惡性踩踏事故,死37人,事后密雲縣書記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長引咎辭職。上海靜安區2010年發生致58人死亡的居民樓火災,靜安區區長丟官,書記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有人據此認為,上海黃浦區這次踩踏發生在群眾自發的活動中,因而把“直接負責”的官員限定在黃浦區正職領導者的級別上,是恰當的。

  由於黃浦區書記區長等人參加了事發當日有違規定的聚餐,對他們雙雙追責更顯得順理成章。

  中國官員因事故被追責有上達正省級的例子,比如北京2003年非典和山西2008年重大煤礦事故都追查了省級領導,但那兩次的情況與北京密雲和上海黃浦踩踏事故都有不同。北京非典顯然是當時北京市公共安全的全局性失誤,山西的事情則屬於“屢禁屢犯”。

  然而這些追責的案例並沒有在輿論層面形成權威的聯系,官方沒有明說,輿論朝這個方向的解讀也很少。這樣的理解完全是“非正式的”,尚很微弱。在輿論場上,每當出事時總有更激動的追責主張出現,而且常能得到一些支持。

  追責規則在操作層面的清晰化需要進一步推動,這方面的懸念越少越好。由於官方的整體公信力尚有不少問題,輿論傾向於歡迎更高級別的官員承擔責任。隻有更明確的規則才能有效指導各地官方,使它們面對重大事故更及時發出相關表態,如道歉等。也才能更准確引導公眾的期待,並讓社會的注意力不總是集中在追責這一個焦點上,而是同時關注如何才能全面汲取共同的教訓。

  從北京密雲到上海黃浦,中國從官到民不能說沒有吃一塹長一智,但我們可以斷言未來十年不會再出這樣的悲劇嗎?大概很多人在回答這個問題時都會有點猶豫。去解決讓我們猶豫的那些原因,追責是其中之一,但它肯定不是我們所擔心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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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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