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紀委公布年底突擊檢查結果:新余市有56家單位出現違規租用公車的情況,經最后核定,有200多人補交違規租車費用8萬余元,這也被媒體稱作是“既拿車補又坐公車”。作為公車改革試水先鋒的新余市,是否遭遇政策走樣?(據2015年1月20日 中國廣播網)
必須肯定,新余市公車改革的成效很明顯。根據媒體報道,車改一年能省近4000萬。可見,公車改革勢在必行,應著力推進。但是,僅僅通過“自查自糾”,在11個月近9000次公車租用中,就發現了8萬余元違規租車費用,顯然這還不一定是最准確的數據統計。而按照規定,對於處理一般公務用車之外的事務,確實可以選擇租用公車,只是對何種情況可以租用公車有嚴格的規定,需層層審核。那麼,為什麼在層層嚴格審核下,仍然有人試圖鑽車改規定的空子呢?
新余市車改辦一位負責人道出了其中的玄機,當初設計方案時,規定“特殊情況”可以租用車輛。於是,各單位便習慣向“特殊情況”上靠,在“特殊情況”上找對策、鑽空子。再加上車改方案規定的並不細致縝密,有些部門車補夠用,有的部門不夠用,自然會給“特殊情況”派上用武之地,出現套用“特殊情況”租用公車現象,也就再正常不過了。
這也是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常見病,諸如“原則上”、“一般情況下”、“無特殊原因”、“除特殊情況外”之類的模糊用語屢見不鮮,但又常常對究竟什麼屬於“特殊情況”,“特殊”在何處,“情況”啥類型,不做清楚明確的說明,大而化之,籠而統之,疏漏較多。
也正是由於新余市黨政機關租用公車的改革名目不夠細化,具體規定不清晰也不嚴謹,才讓“特殊情況”為車改規定開了“活口子”,留下“長尾巴”,甚至成為部分違規者的“擋箭牌”。由於“特殊情況”變成了下有對策的“特許通行証”,在理解和執行過程中走樣變形,注定是不可避免的。同時,還使違規者能夠找到辯解的理由,從而給事后追究責任造成困難,板子難以打到具體人身上。
模糊的規定走形式,嚴謹的制度有威力。實質上,“特殊情況”過多過濫,也就等於沒有特殊。剔除規章制度中的模糊表述,封住規章制度中的“活口子”,是保証了制度的合理性、約束性和權威性的關鍵所在。制定規章制度中,應盡可能剔除各種模糊表述,多用“嚴禁”、“一律”、“不准”等不開“口子”、不留“尾巴”的明確用語,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都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無空子可鑽。吸取經驗教訓,新余市的車改方案應在細化租用公車改革名目,制定更清晰更嚴謹的規定上下功夫,也可以繼續保留“特殊情況”,但必須認真細化,以便創造出更大的改革效益。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






恭喜你,發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