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17時40分,深圳市政府突然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拋出“限購令”,同時公布“限外”方案。發布會上,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陳惠港宣布,29日18時起,在深圳全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和指標管理。
汽車限購,深圳並非第第一個“吃螃蟹”,卻是行動最匆忙,過程最粗野,也招致最多質疑的城市。同是突然襲擊,其他城市尚為市民預留數個小時搶購,深圳幾乎沒有留下什麼時間﹔其他城市也並未封鎖4S店,而“限購令”突降后,多部門組成的“執法隊”旋即封鎖了部分4S店,禁止汽車交易。
最關鍵的是,此前深圳市相關部門和官員一再辟謠不再限購汽車,不少市民信以為真。其間,還發生了一件吊詭的事情,深圳福田區景田一家車行打出標語,稱“限牌在即,搶購正當時”,被認定造謠,不僅該車行法人代表被傳喚,車行一名員工還被拘留3天。所謂的謠言成了遙遙領先的預言。
深圳出台汽車限購令,無疑有其考慮,比如,“近幾年來,持續加大的交通壓力,始終是擺在深圳面前的一道難題”,為緩解交通擁堵,便選擇汽車限購。問題是,出台這樣重要的政策,必須廣征民意,而不能拍腦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市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交通擁堵治理措施:(一)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第八十六條則規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前,應當公告相關預案聽取公眾意見公告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搞突然襲擊,顯然並未征求公眾意見,更遑論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如果尊重民意,與民意互動,即便限購,民眾也不會不講理。像這種霸王硬上弓的做法,必然透支政府公信力,激起民眾反感。
日前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有學者認為,限行、限購、搖號,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都是在極端情況下施行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確實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達到公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
誠然,“限X”的初衷再良好,也不能亂用,必須合法,尊重民眾意見。正如人民日報官微刊發的人民微評所稱,嚴防政府部門恣意減損公民權利,動輒增加公民義務,就須給“限X”設個限。給“限X”設限,規范權力合法運行,公民權益才更有保障,不再被“合法”侵犯。
深圳相關部門表示:“此次暫時限購小汽車,恰恰是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和市民的根本利益,這將為深圳交通綜合治理贏得時間。”限購之后,如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誰該承擔責任?限購絕非良策,治理擁堵應該追求市場化原則,而不是迷戀行政手段。沒有透明,就沒有公正﹔一意孤行,就找不到最大公約數。深圳汽車限購備受質疑,不只是深圳一個城市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