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脆弱的自發捐贈,必要的時候需要相關政府機構的介入,保障、監督善款被用於被捐助對象,防止侵犯被捐助對象權益的事情發生。
日前,王海林男扮女裝,在成都街頭擺攤賣衛生巾,為患白血病的女兒籌集醫藥費。短短一天,獲得41萬元善款。然而,王海林卻突然帶著善款去了濟南。他和他的家人,出於某種顧慮和安全考慮,也不願向媒體和好心人透露后續收到的捐款數額。
一夜離開成都去濟南的“陡生變故”,讓民間慈善的安全性這一現實問題,再度被擺在桌面。雖然事實如何尚不明晰,但假若善款沒有被合理使用,那麼靠什麼來進行彌補和糾錯?
這樣的例子並非沒有,2012年,順德容桂洲醫院三名醫護接力發微博救助白血病女童靜怡,網友們慷慨解囊,父親卻為了與母親爭奪善款欲逼親生女兒出院放棄治療。按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隻有基金會、民辦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可以組織公益募捐、接受捐贈。社會自發捐贈,不受《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約束。捐給個人的善款,隻能靠個人的道德自律來確保安全,安全性自然極為脆弱。
其實,面對民間的自發捐贈,必要的時候也需要相關機構的介入。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被捐助對象均為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政府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關注其生存狀況,並提供相應的制度救濟。公權力機構出於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的法定責任,也當然應該監督善款被用於被捐助對象,防止各種侵犯被捐助對象權益的事情發生。如果,有的家長獲得了善款,卻放棄對患兒的治療,有關部門就當出面解決此事。
地方政府部門固然沒有權力代為決定善款的用途,但是,對善款的用途進行必要的監督,還是不能少。一旦出現問題,就應啟動善款應急機制,比如對於攜款而走或者缺乏救治積極性的行為,可以考慮凍結其銀行存款並代為管理,同時在必要時可以限制其監護權,讓孩子得到及時的救助。
現在,國內的一些慈善捐贈不僅善款的使用效率不高,而且其安全性也難以得到保障,因而缺乏持續的動力。究其根本,一方面在於國內的慈善機構和組織的透明度不高,專業性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則源於民間組織的孱弱,無以滿足“社會自我管理”的現實訴求。當然,捐贈者自身的專業性不足也是很重要的方面,使得自己的愛心很容易被人所利用。如此看來,建立一個成熟而理性的慈善文化,讓善款得到善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堂吉偉德(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