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取消年檢之后,政府並非管不好了,通過信息公示這樣的監管創新,政府完全可以比以前管的更有智慧,更有效率。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3日新華網)
今年早些時候,企業年檢制度被喊停,一時之間,社會對后年檢時代的企業監管模式改革充滿了猜測和期待,現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出台,向公眾揭曉了企業監管改革的答案,也標志著我國的企業監管正式從企業年檢模式進入到了企業信息公示模式。
原來的企業年檢,盡管也是一種監督管理手段,不是旨在確認企業經營資格的行政許可,但實際上,企業年檢依然發揮了一定的“二次許可”作用,讓眾多企業疲於應付,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而且年檢需要繳費,個別部門、人員還有可能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甚或權力尋租。
改成企業信息公示后,企業隻需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媒介上主動報告、公示有關信息(分為年度報告和即時公示),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門申報,工商等部門也不再對企業的報告和公示信息進行全面審核、把關、確認,而是由企業對自己報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這樣,企業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就能夠便捷高效地完成報告和公示,就少了很多門檻、束縛和負擔,就能使經營行為更自然地延續。
而讓企業自主報告和公示信息,並不意味著監督部門放棄監管,工商部門可以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如果企業未依法報告、公示有關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工商部門可把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甚至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可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從業任職資格進行限制,如果企業上述行為情節嚴重,還應承擔對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同時,地方政府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也會把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當然,企業也可通過信用恢復和權利救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動態監管、信用監管,更加科學合理,也更能順應企業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証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能夠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激發企業活力。
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減少對企業的干預,不再大包大攬,事必躬親,而是把相應的責任還給企業,強化社會監督,政府隻管住自己該管的,通過信用信息的杠杆,實現市場資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調控的雙贏。顯然,簡政放權,取消年檢之后,政府並非管不好了,通過信息公示這樣的監管創新,政府完全可以比以前管得更有智慧,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