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庭禮儀是從西方繼受而來。由於中國是一個傳統文化積澱深厚的國家,繼受過程中不能不受到文化因素的影響。舉其大者,一是檢察官和法官庭審時的座位,二是法官步入法庭時,檢察官是否需要和他人一樣起立致敬。
關於檢察官和法官庭審時的座位問題,從目前的材料來看,爭議起於1947年。倪征燠先生在《淡泊從容蒞海牙》一書說,這一年他參加了民國政府司法行政部召開的一次全國司法行政會議,會上他被應邀作一出國考察報告。倪征燠提到,檢察官是公訴人,嚴格地講,他是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一方,即使說他代表國家,不同於一般當事人,但總不能與推事(法官)並坐,高高在上,給人印象,好像檢察官說了,就可以算數。因此倪征燠建議檢察官在法庭上的座位,應當有所改變。這幾句話傷害了幾乎佔到會議出席人一半的檢察官的感情。當時擔任最高檢察長的鄭烈首先表示異議。他大聲說,民國初年,各地設審判廳和檢察廳,地位對等,國府成立以來,審判庭改成法院,法院內設檢察廳,首長稱首席檢察官,地位已經下降,如再考慮改變檢察官在法庭上的座位,那將真是每況愈下雲雲。接著又有幾位檢察官發表類似意見。倪征燠的建議就此擱淺沒有進一步討論下去。
這一問題在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之后再度被提起。1996年筆者作為《法學》雜志的總編,到武漢拜訪馬克昌教授。我是他老人家的小同鄉,鄉音繞耳,親切隨意,聊了很多學界往事。其中談到他參與過的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他說,由於那時很多人對法律制度不熟悉,出現了一些令后人感到可笑的事情。例如,法庭的位置安排,原本安排法官居於上方中心,辯方和控方坐在兩邊,但一位老資格的領導檢察官開庭前來看了一下,說我和審判長(也是一位老資格的領導法官)哥倆情深,並肩奮斗幾十年了,怎麼他坐中間,我坐一邊呢?快把我的位置和他擺在一起。這樣大家在電視裡就看到法官和檢察官並排而坐的鏡頭了。
我對馬老說,華東政法學院的副院長曹漫之教授當時受組織安排,去旁聽了審理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件,也看到了這一現象,曹老回滬后給學生們作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情況的報告時,就直言不諱地說這樣的法庭位置安排不甚妥當,和國際慣例不一樣。結果被人打了小報告。北京有位領導覺得曹老不該公開這樣講,要求處分他。但上海方面的領導覺得曹老文革后剛剛被平反不久,馬上再處分也似乎有點不妥,再說曹老既是位老革命,也是位法學家、大學教授,他進行學術點評也不顯得過分。所以最后不了了之。
約在1992年之后,由於強調庭審中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庭位置方面,最高法院作了一個規定,正中前方法官的法台法桌、法椅要高於辯方和控方的法桌、法椅。這在當時引起了一些地方檢察官的不高興,有些地方的檢察官出庭時在包裡放幾塊磚,進入法庭后把自己的桌子、椅子墊高一點。
關於檢察官庭審時要不要起立致敬問題,大約發生於1997年。這一年最高法院的一個文件規定法官步入法庭時,檢察官應起立致敬,一些地方檢察官心裡不舒服,個別甚至拒絕出庭,最后和法官達成共識:除檢察官以外的訴訟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都進入法庭坐好后,檢察官和法官再同時步入法庭,書記員喊起立,這樣檢察官就可以回避掉向法官起立致敬這個環節。
時任成都軍區軍事檢察院檢察長的龍宗智在《檢察官該不該起立》一文中把這一問題挑明了,他從學理上並不否定檢察官起立的必要性,但認為在憲法、法律的規定中,檢察權和審判權地位平等,要檢察官起立沒有制度依據﹔作出檢察官起立規定的是最高法院的文件,應屬越權行為﹔法官素質參差不齊,還不具備讓人們起立的條件。
從法理上看,所謂訴訟,是在一定社會沖突的基礎上當事人要求法院裁決其爭端的過程和行為。在控、辯、審三方組合的三角型訴訟結構中,法官超越訴、辯方而居於結構頂端,對訴訟過程具有權威性影響和決定性作用。這種至上性不僅體現在審判最終決定起訴與辯護的命運,而且體現於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訴訟指揮作用,同時還體現於審判方對整個訴訟過程的影響包括評判控方和辯方的訴訟行為,從而規范雙方的活動,因此,司法至上應是三角型訴訟結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種至上性體現於訴訟儀式上,就是全部其他訴訟參與者對法官崇高權威的尊敬。
綜觀各國,法庭布局中法官居於正中前方,辯、控雙方分坐兩旁﹔法官步入法庭檢察官起立致敬是一種普遍的法庭儀式,中國採用國際慣例,並無不妥。過去發生的種種爭議,症結在於是否因為傳統的“寧為雞頭、不為鳳尾”的愛面子觀念,而拒納科學的三角型訴訟結構以及法官居於三角型訴訟結構頂端地位?拒認審判權是終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