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審計署上月底聯合發文,決定從8月至10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和“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國務院參事劉桓表示,“‘小金庫’其實並不小。如以寬泛口徑計算,我國每年發生的‘小金庫’資金總額或在1000億元以上。”
自1989年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下發以來,共進行了三次較大規模的清查活動,清查的范圍越來越廣、查出違規金額越來越多,表明了中央懲治腐敗,建設廉潔政府的決心。盡管如此,在現實當中的“小金庫”仍舊是屢禁不止,部分企業及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以截留侵佔收入、虛列支出、變相套取等種種形式獲取大量資金,轉移到單位法定賬簿外私存私放,且花樣日益翻新,給“小金庫”的治理工作增添了很大的困難。
造成不少單位和企業“小金庫”盛行的原因,根本上在於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一方面,掌握權力的部門為了自身利益,徇私舞弊,搞權錢交易,違規收費亂象不止,“小金庫”既沒有管理規定又沒有審批程序,支出十分隨意。另一方面,由於現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的不完善,財務人員的任免、獎懲都由單位領導說了算,即便是發現了違規問題也不敢抵制,財務管理不嚴、財務監督薄弱致使監督形同虛設,經濟秩序的混亂和管理上的漏洞,客觀上助推了“小金庫”的滋長。今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作“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時披露,2013年僅衛生計生委本級和中國建筑文化中心、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所等34個所屬單位,採取轉移收入或虛列支出等方式,一年即賬外設立“小金庫”1.94億元,而“小金庫”的錢,一部分用在職工的福利、補貼上,一部分用於發放獎金、招待等支出上。
“小金庫”現象之所以難以根治,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違規的成本太低,風險太小,不足以形成威懾效應。一直以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多數是整改為主,承諾為輔,以罰代法。雖然也問責處分了一部分人,但在程序上以自查為主,抽查為輔,而不是全面性的審計與檢查,自然也就會挂一漏萬。拿兩年前的全國專項整頓的成果來說:累計查出“小金庫”6萬多個,涉及資金300多億元,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移交司法機關的隻有千余人,算下來,差不多平均幾十個小金庫才處理一人——大部分單位搞“小金庫”,卻沒有任何人受到任何處理。而根據2009年出台的《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規定,對設立“小金庫”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規定不可謂不嚴肅,隻可惜沒有完全落地,導致失之於寬、失之於軟。
針對屢禁不止的“小金庫”問題,不僅要完善相關制度建設,使各項經費的安排、使用置於陽光之下,更要提高亂設“小金庫”責任人的違規成本,如對私存私放“小金庫”的單位,除沒收其資金外,對單位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還有必要嚴格按財經法規予以嚴肅處罰,甚至將責任追究上升到刑法高度。如此,很多“小金庫”必然因畏懼高昂的違規成本而悄然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