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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代表”多証涉犯罪,還能變身成“委員”?

朱恆順

2014年08月06日09:0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代表”多証涉犯罪,還能變身成“委員”?

  第三隻眼

  一個涉嫌犯罪者,能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兩種角色間“切換”,這倍顯荒誕。而就個中的多重疑點,當地須徹查責任、溯責到人。

  據報道,鄭州管城區人大代表王群英,因擁有4套身份証被舉報,她在迫於壓力辭去區人大代表后兩個月,又任鄭州市政協委員。河南省公安廳方面回應,王群英曾擁有4張身份証屬實,其非法身份証是家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的。

  雖然對王群英4個身份証的具體申領細節及証件的使用情況,我們尚不得而知,但她能成功擁有4套身份証、辭去“代表”頭銜后還能成“委員”,這也說明,這一貌似離奇的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些人是“揣著明白裝糊涂”,而現有的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也很難服眾。

  首先,有關部門稱其非法身份証是家人辦理的,問題是,她本人能不知情嗎?依法律規定,辦身份証原則上要本人親自辦理,可她為何能在“本人”不到場的情況下辦理那些証?再者,違法辦理身份証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娛樂收藏。“房姐”龔愛愛們殷鑒在前,就怕該案當事人也重蹈覆轍——畢竟,如果是依法行事,哪裡用得著用假身份証?

  事后當地警方對王群英和經辦民警,僅做了行政處罰、行政警告處分,這也有輕縱之嫌。《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定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罪,包括使用。無論是假身份証的辦理者還是使用者,都可能構成犯罪。即使是其家人提供假材料,王群英也難辭其咎。

  還應徹查的是,王群英被查實有多個假証后,辭去人大代表僅兩個月,就被提名和擔任政協委員,其程序合乎情理嗎?按照政協章程,當選政協委員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王群英因違法辭去人大代表職務,為何就能“戴罪”成委員?對此,有關部門也應向公眾說清楚,到底是誰提名王群英擔任市政協委員的,提名者是否對其進行了考察,鄭州市政協在接納其為政協委員時,是否依程序進行了審查?實質上,就算是慮及民眾接受度,讓一個法律上有污點的人擔任政協委員都該慎重。

  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政協委員,都該以遵規守法為前提。可一個有多個身份証者,卻能在兩種重要政治角色間“切換”,這很是荒誕。實質上,公安部已多次嚴打戶口和身份証信息“假、重、錯”等問題,還曾表態:“絕不為任何人辦假戶口假身份証”“凡是利用職務之便辦理假戶口、假証的一律予以開除,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在該案中,擔任公共性政治角色的當事人有多個身份証,不能不嚴查。該查的,還有涉嫌犯罪為何未被追究刑責,當事人還能當委員……說到底,也隻有客觀調查,給出確切說法,徹查責任、溯責到人,才能解公眾之惑。

  □朱恆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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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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