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福喜使用過期肉”事件逐漸發酵,接連曝出麥當勞、必勝客、漢堡王、棒約翰、德克士、7-11等9家企業使用了福喜產品。並有福喜公司相關負責人承認使用過期原料“多年來一貫如此。”不知不覺中,“過期肉”已伴隨消費者度過了數個春秋,時至今日究竟是“真相大白”還是隻拉開了帷幕一角,仍需消費者拭目以待。
有人說福喜公司這回徹底栽了,也有人說麥當勞、必勝客等洋快餐受波及了。其實最大的輸家不是他們,而是食用了過期肉的消費者。無論是主張維護權益,還是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似乎都“無路可走,無法可循。”你如何証明吃了過期肉?就算商家認可你是食用過期肉的受害者,你又怎樣量化吃過期肉的危害呢?再退一步說,侵權損害都認定了,你又能得到多少賠償呢?
消費者維權成本之高,恐怕沒有切身經歷的普通人難以想象。要想維權,首先要証明自己是那“9家快餐店”的多年食客,要保留當年的發票,提供人証物証。確認了食客身份,吃過的東西早已化作塵埃無法驗証,你怎能說吃的就是過期肉呢?就算法院認可你是受害者身份,醫療鑒定也難以對損害程度作出評判,食用過期肉、變質肉后很多潛在危害無法量化,損害又可能會因人而異,與時俱變。使得“定損”變成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或許需要長期觀察實驗,方可得出定論。沒有損害程度的認定,無法確認損失的金額。消費者或許隻能依靠《食品安全法》獲得賠償,而依照該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按一個漢堡17元來計算,消費者或可獲170元賠償。
民以食為天,舌尖上的美食,第一要務是安全。當務之急,除了嚴格執法,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也要考慮適當降低維權成本,大幅提高侵權者的違法責任。幾天前美國曝出天價賠償案,吸煙者得了肺癌去世了,煙草公司被判賠償死者遺孀236億美元。有了這樣高額的懲罰性賠償,試問還有哪些企業敢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