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鶴崗市有關副市長18日在執行公務途中以“我有肖像權”為由,強令記者刪除與他有關的新聞照片。這條新聞引起廣泛關注,引發一系列疑問: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是否有肖像權?新聞機構是否有權拍攝?公眾是否有知情權?
事情的起因是: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並被瞞報。18日下午,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採訪核查。
在途中突然出現障礙,記者對同行相關人員做拍照記錄留証,當拍了一張帶有同行副市長的照片時,這位副市長稱“我有肖像權”,強令記者刪除照片。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王思遠表示,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是人所享有對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結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實踐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或存在惡意使用的其他行為。
王思遠認為,在這個事件中,新聞記者所拍照的對象是一位副市長,是公務員。根據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副市長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既然由人民任命並選舉產生,就應當告訴人民他做了什麼,是否履行了人民賦予他的職責,是否忠於他的崗位等等。新聞記者客觀記錄事發經過,不存在營利目的及惡意使用,即使從一般的歸責原則來看,亦不侵害肖像權。
國外的法律中,也有類似法律原則。比如有的公眾人物被稱為“有名人”,指名人、官員和明星等,這些公眾人物,肖像權是大打折扣的。一般認為,除特殊條件下不應被擅自公開的極端情形外,非營利為目的肖像權一般不受法律保護。
如此看來,所謂“我有肖像權”,不應該是拒絕輿論監督的一面之詞,與“無可奉告”“國家機密”一樣,成為又一個干擾媒體監督調查,阻礙民眾知情權的一個托辭。
新聞媒體的採訪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是向公眾傳達事件真相的重要渠道。公共權力應該放在社會群眾的聚光燈下,時刻保持公仆謙遜、務實的工作作風,自覺接受媒體公眾的監督,這是權力運行的必修課,也是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必修課。(記者王凱、程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