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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查查“保外就醫”的“門道”

傅達林

2014年07月07日08:4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查查“保外就醫”的“門道”

  如果不讓瀆職腐敗、弄虛作假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那麼制度再完備,也難以抵擋得住利益誘惑下的各種“旁門左道”。

  看似嚴肅規范的法律程序,其實有很多“內行”才明了的“門道”。比如犯罪被法院判刑了,有的人乖乖入獄服刑,而有的人則能“逍遙獄外”,享受“休假式服刑”的待遇。近日,網曝廣西陽朔國土局原局長受賄被判刑10年卻未坐一天牢。雖然石寶春稱病監外執行的具體情況仍在調查之中,但濫用“保外就醫”沖擊刑罰的公正性,已深受輿論詬病。

  “保外就醫”究竟有什麼“門道”?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刑的人確有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可以在監外執行。原本人性化的制度安排,由於程序制度的粗糙,便為一些特權犯罪分子提供了“暗度陳倉”之道。根據20多年前出台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這種執法系統內部的自我鑒定、自我審查,缺乏外部監督,極容易發生腐敗。此前媒體曝光的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就是花了不到10萬元錢,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准“保外就醫”。

  本案中,當事人在監外執行期間到多地“旅游”是否屬實?公安部門監管是否盡職?對此,法院稱監外執行情況什麼樣無法掌握情況,公安局表示隻有兩次請假去外地尋醫就診,這足以透射出對保外就醫監管的缺失。而更值得調查的是:當初保外就醫是否存在弄虛作假?其中有無瀆職腐敗行為?如果存在,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若干年前,我曾寫文章質疑保外就醫會不會成為入獄貪官的“避風港”。這些年過去了,保外就醫在提請、鑒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存在的問題並未根本改觀。2008年至2012年的4年裡,檢察機關開展保外就醫、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等專項檢查,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正是存在著這個行刑缺口,我們看到了普通罪犯與特權罪犯的天壤之別,甚至有人得出“貪官死緩士保外就醫=沒反腐敗”的結論。

  無論是以往曝光的個案,還是最近高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查活動的數據,都折射出貪官最容易利用法律“門道”,蠶食公平正義的底線。好在2013年實施的新刑訴法加強了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的監督,最高檢日前也制定了《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制度的漏洞有望得到填補。但與此同時,仍需要加大責任倒查的力度。如果不讓瀆職腐敗、弄虛作假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那麼制度再完備,也難以抵擋得住利益誘惑下的各種“旁門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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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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