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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童救人身亡被拒評"見義勇為",道是無情卻有情

汪代華

2014年07月02日14:02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報》)

8歲女童勇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其行為確實是見義勇為的英雄之舉。如果在過去,對女童見義勇為精神進行大力宣傳表彰,並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也是無可非議。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從以人為本社會和諧建設的理念來看,我們必須調整我們的視角,重新審視“見義勇為”的“小英雄精神”就會更理性更人性。

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來看,並不提倡他們見義勇為,“不提倡、不宣傳、不鼓勵”原則,實際上彰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關愛。我們習慣地無限制抬高獻出生命的英雄,而忽視了對個體生命的敬畏﹔我們往往強調“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而忽略了個人的核心價值。

見義勇為這種崇高意義的社會公德往往停留在“僵化教條”的道德層面上,試想,哪一位母親能夠做到真正舍得讓孩子去“舍己救人”?誠然我們不排除父母“教子義方”的灌輸說教。當一個幼小的生命為了救人而一去不復返時,留下的是不盡的傷痛與陰影的痛楚索繞。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寶貴重要。敬畏生命當從尊重個體生命開始,社會應從教育未成年人尊重生命開始。拒評見義勇小英雄,傳遞的是在向孩子們傳達一種權利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在一切權利中,最為重要的是生命的權利。在權利與道德的均衡中,權利優於道德。尊重自己的生命才能敬畏人的生命價值。

拒評見義勇為小英雄是法治的進步,社會的進步,體現對生命的敬畏,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的實際行動。看似無情實則有情。社會從人性化的關愛未成年人的角度來審視,我們的視野就更開闊,思考更深入,就會更理性更人性化。如果大力表彰見義勇為小英雄,就會傳遞一種錯誤信號,引起效法,造成更多的權利流失和不必要的無謂犧牲,對“祖國未來的希望”的未成年人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盡管類似的事情社會上一直存有爭議,但是筆者還是以為女童被拒評見義勇為,道是無情卻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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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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