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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嚴查之外還需堵住監外執行制度漏洞

洪信良

2014年07月01日08:59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嚴查之外還需堵住監外執行制度漏洞

  嚴查”只是打中了重點群體,但要打中違法刑罰變更這一司法腐敗的七寸,還是得先從制度建設入手。

  據報道,截至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這次檢察機關開展的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專項檢察活動,重點監督的是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職務犯罪者,弄“權”的﹔金融犯罪者,弄“錢”的﹔涉黑犯罪者,弄“勢”的。權錢勢對司法公正的腐蝕力不可小覷,拿這三類罪犯開刀,可謂是有的放矢。

  這18名副廳級以上的職務犯罪罪犯,當初准許其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原因不知是什麼,估計保外就醫比例比較高。坊間流傳的“假釋=提前釋放”、“保外就醫=玩貓膩放人”、“暫予監外執行=自由”,抨擊的就是“提錢釋放”的司法腐敗亂象。如果沒有這次“嚴查”,所謂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會按程序“消失”嗎?

  “嚴查”當然顯示了政府打擊司法腐敗的決心,但它本質上也就是一次“嚴打”,“三類罪犯”的監外執行情況得到了審查,其他罪犯呢?比如官二代、星二代罪犯之類,也有可能因刑罰執行的漏洞,被合乎程序地“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過著比普通人還逍遙快活的“服刑”日子的。

  法律界人士早就指出,監外執行的漏洞,首先是法律規定不夠細化的漏洞,其次是監管機制的漏洞。比如“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標准,在核定保外就醫條件時,是個難以操作的問題,而對“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的理解,也存在較大分歧。比如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又比如判定監外執行時的程序,大多流於形式,成了“文來文往”的書面游戲,而又是封閉式的,不吸納被害人與公眾參與。如此等等,使得監外執行成了一些落馬貪官和富人逃避法律懲罰的“華容道”。

  正是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使得有些監獄管理人員很容易當成“牢頭獄霸”。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劉萬清曾為28例罪犯的保外就醫打過招呼,並從中收受9人次賄賂共20.7萬元,而查辦他一人,就牽出130多人。在廣東茂名監獄腐敗案中,甚至存在“減一年,花1萬”的“標准”。

  要真正杜絕“關幾年托關系、走門子變相出獄的現象”,堵死花錢買刑、徇私放行的“華容道”,光靠“嚴查”是不行的。“嚴查”只是打中了重點群體,但要打中違法刑罰變更這一司法腐敗的七寸,還是得先從制度建設入手,填補好監管的種種漏洞。如果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則是污染了水源,要正本清源,還得建立一個更嚴密更高效的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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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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