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於2013年啟動修訂程序,在23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其第一版修訂草案被提交參會委員進行審議。該修訂草案已經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隻有104條,而修訂草案則增至159條,這麼多條法規最終圍繞一個核心主題,即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本次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其食品承擔安全責任,並對其食品造成的人生財產或其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處罰的力度更大,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相關生產經營者可能被罰得傾家蕩產﹔而且,改變過去造成了違法結果才處罰,而是不管有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現實的人身傷害,隻要從事的活動本身是違法的就可以處罰。
再比如,從生產到上餐桌,食品安全統一監管。原來由質監、工商和食藥三個部門分段負責食品的生產、流通和餐飲,現在改為全過程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多頭管理變統一管理,可減少監管盲區,消除誰都可以管、誰都管不好的弊端,監管更高效,食品生產經營者造假的難度加大。
此外,設置監管“高壓線”,草案細化並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食品安全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監管不失職,生產者才不敢也無法造假。
可以說,無論是中央還是民眾,從沒有像現在這樣關心食品安全。遏制食品問題,公民不缺權利意識,一旦發現問題食品,往往選擇舉報,而不是息事寧人﹔一旦發現有廠家悖逆良心,就公開揭曝,窮追猛打,這種沛然的公民精神,也是保証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
通過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公眾吃得放心。人大審議情況如何,我們不妨樂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