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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電訊:不核准“唐慧女兒案”被告死刑的意義

戴先任

2014年06月13日09:05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不核准“唐慧女兒案”被告死刑的意義

■焦點觀察  

法律的問題法律解決,而不受制於輿論,這樣才是司法機關所應遵循的原則
  6月12日上午10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復核進行宣判,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將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理。據報道,秦星曾逼迫唐慧女兒接客100余次,周軍輝曾將幼女拐賣並強奸。(據6月12日央視報道)
  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讓“唐慧女兒案”被告的命運如同旋轉木馬一般回到了原點。當初,秦星、周軍輝被終審判決死刑后,樂樂的母親唐慧開始上訴,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現在兩名被告的死刑復核並未被核准,唐慧是否又會開始她的上訪?
  該案歷時八年,此前已歷經兩次重審四次判決,現在最高法對終審的死刑判決不予核准,又將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理。很少有案件像這起案件一樣,一波三折,難以定罪。而這與受害者的那位堅持上訪的媽媽有關,受害者媽媽唐慧還因為上訪被勞教過。
  一位媽媽為了保護自己女兒,為了懲處侵犯自己孩子的壞人,而不斷上訪,這讓人們感同身受,不由產生對唐慧的同情與憐憫之心。唐慧對被告人的仇恨之情和不斷上訪,贏得了全國輿論的支持。反過來,這種輿論的支持,是否也是唐慧不斷上訪的動力之一呢?周軍輝、秦星被判死刑,也被人認為是受到了輿論的影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類的言論充斥媒體與坊間。最終湖南省高院判處秦星、周東輝死刑。
  被害人被強迫賣淫期間,並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而被告人採取的暴力手段也並不嚴重等原因,所以最高法認為,“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法律的問題法律解決,而不受制於輿論,這樣才是司法機關所應遵循的原則。司法機關不應被輿論“綁架”,也不能憑民憤定罪,而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審理,嚴格按照罪刑相當原則審案。
  秦星、周軍輝死刑未被核准,實質上是對司法受到輿論不同程度影響的一種適時的糾偏。秦星、周軍輝自然應該受到嚴懲,但死刑判處並不適用於他們的罪行。最高法“刀下留人”,何嘗不也是對民眾進行了一次普法宣傳與教育。
  民眾怎樣表達對罪犯的痛恨之情都可以,但不可干預司法,這是人治社會與法治社會的最大區別。避免司法受到輿論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左右與影響,其實正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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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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